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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斌与胡学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357号
案件名称林伟斌与胡学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伟斌;胡学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知民初357号 原告:林伟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学英,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敏,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系胡学英之大姑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胡学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

原告林伟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被告胡学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敏、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伟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胡学英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毛绒玩具(白虎欢乐尾巴)【专利号ZL20163011××××.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删除展示侵权产品的图片及网络链接;

3.判令被告胡学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该损失数额包括原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林伟斌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毛绒玩具(白虎欢乐尾巴)外观设计专利,2016年9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11××××.8。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胡学英销售的老虎欢乐尾巴毛绒玩具涉嫌侵害原告涉案专利,遂在被告胡学英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经比对发现,被告胡学英销售的毛绒玩具(白虎尾巴)外观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形状、图案布局、设计要素完全相同,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胡学英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

被告淘宝公司是淘宝网站的经营主体,其为被告胡学英网上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场所,没有审核上架产品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 -3- 合法权益。

被告胡学英辩称,1.其不知所售的毛绒玩具(白虎尾巴)为原告所有的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不视为侵权;

2.仅售出一件、获利微薄。

在接到侵权指控后,第一时间下架被控侵权商品。

家庭困难,无法承担原告所诉赔偿数额。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1.淘宝网仅是信息中介,不是买卖合同双方;

2.淘宝网在收到起诉状前,原告从未向其进行申诉、淘宝网无主观过错,在收到起诉状后,为防止侵权已通知被告胡学英删除相关链接;

3.本案是否存在侵权尚无定论,需要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审核。

原告林伟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白虎欢乐尾巴)【专利号ZL20163011××××.8】、证据2.专利缴费凭证、证据10.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原告是涉案外观设计毛绒玩具(白虎欢乐尾巴)的专利权人,现涉案外观专利仍合法有效。

证据3.淘宝网信息披露,证明网店诚信玩具商城的经营者是被告胡学英。

证据4.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109678号】、证据5.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证据11.公证过程网页截图,证明1.被告胡学英在淘宝网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构成对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2.原告购买侵权产品支出费 -4- 用25.43元。

证据6.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2500元。

证据7.委托代理合同、证据8.律师费发票、证据9.专利年费发票,证明原告委托律师维权,支付律师费1.5万元。

被告胡学英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了大名县杨桥镇刘马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胡学英家庭生活困难。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会员信息,证明被告胡学英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已通知被告胡学英删除相关链接。

证据2.被告胡学英店铺网页截屏,证明相关链接已经删除。

被告胡学英对原告林伟斌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 证据1原告林伟斌的涉案专利与另案专利在外形方面完全一致,而原告林伟斌没有对两专利的颜色申请保护,涉案专利应归无效;

证据2、证据3、证据5、证据6、证据9、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林伟斌仅购买白虎尾巴一条,并没有对花豹尾巴进行公证,证明被告胡学英没有销售花豹尾巴的行为;

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仅是对购买白虎尾巴公证进行的支付;

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律师费是针对两个案件所缴纳的,被告胡学英对毛绒玩 -5- 具(花豹欢乐尾巴)外观设计没有侵权,不应获得全部支持;

证据11真实性认可,但被告胡学英未构成侵权。

被告淘宝公司对原告林伟斌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和被告胡学英的一致。

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胡学英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被告胡学英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实属不易,即使构成侵权,也仅销售一件商品,对原告林伟斌的专利不构成实质损害。

原告林伟斌对被告胡学英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明内容是否属实无法确定;

原告林伟斌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被告胡学英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

经组织原、被告各方举证、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毛绒玩具(白虎欢乐尾巴)【专利号ZL20163011××××.8】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3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9月7日,原告林伟斌为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简要说明表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玩具;

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的视图:立体图。

2019年12月3日,厦门创想唯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原告林伟斌委托,由其委托代理人林某向福建省厦门 -6- 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2月6日,中通快递工作人员将一投递单编号为“75317347334116”的邮件投递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工作人员代为签收了该包裹。

经公证员蔡某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李某现场检查,该包裹外观无破损、拆封痕迹。

2019年12月11日,公证员蔡某、公证处工作人员李某及林某现场拆开了投递到本处的中通邮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查看并进行拍照。

上述过程中,共取得照片十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证物经密封由林某保管。

2019年12月24日,林某通过网络提交了证据文件和相关数据文件,证明以“180××××9495”的账号登录“www.taobao.com”网站,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察看上述涉嫌侵权商品订单详情、物流详情、产品详情、店铺详情等信息,并进入“www.baidu.com”,输入关键字“联网备案”,进入“www.beian.gov.cn”网站,察看相关页面。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9)厦鹭证内字第10967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网络截图显示“动物园同款老虎尾及爪子手套发卡毛绒玩具儿童女生礼物表演道具”¥24.56已售95件。

被告胡学英认为涉案被控侵权白虎尾只销售了一条,剩余的是其他道具。

庭审中对公证封存的实物开封,内有毛绒玩具(白虎尾巴)一个,未标注生产厂家。

快递外包装一件,快递外包装单页显示快递单号75317347334116,收件人林某,180××××9495,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软件园二期望海 -7- 楼65号之一2楼,寄件人付新海,132××××9206北京市丰台区,下方标注一件/白色虎尾;

动物园同款,品质放心购。

原告林伟斌当庭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控侵权物品与涉案专利各个视图完全一致。

被告淘宝公司当庭发表比对意见认为:原告林伟斌专利视图显示白虎尾根部起第四花纹与虎尾接触,被控侵权虎尾是第三花纹与虎尾接触,专利视图显示虎尾较平直,被控侵权虎尾为突尖形,专利视图显示虎尾与整条尾巴处于同一水平,被控侵权虎尾有明显曲折、不在同一水平位置。

本案中涉及的物品是模仿真实动物形状制作,被告胡学英销售的被控侵权虎尾不侵犯原告林伟斌专利权仅是对真实动物尾部的复原。

被告胡学英的比对意见同被告淘宝公司的比对意见。

另查明,2020年6月15日,被告胡学英在接到被告淘宝网删除被控侵权商品相关链接后,删除了被控侵权商品的相关链接。

2020年7月12日,大名县杨桥镇刘马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被告胡学英丈夫刘延维腰间盘突出,已丧失了劳动能力,不但不能劳动,还需要治病,五口之家,两个上小学,一个年幼,需要看护,只有被告胡学英农村妇女开店贴补家用。

家中只有2亩多地,不能正常生活,孩子上学靠亲戚的帮助,仍然难以维持。

-8- 本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毛绒玩具(白虎欢乐尾巴)(专利号:ZL20163011××××.8),林伟斌为专利权人,该专利在有效期内,应依法保护。

关于被告胡学英是否侵害了原告林伟斌的涉案专利权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的规定,原告林伟斌主张被控侵权虎尾与涉案专利各个视图完全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虎尾的各个视图的设计与原告林伟斌的涉案专利各个视图的设计相同,本院确认被控侵权虎尾为侵权商品。

从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胡学英销售、许诺销售了涉案侵权虎尾,不能证明被告胡学英生产了涉案侵权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的规定,被告胡学英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关于原告林伟斌主张被告胡学英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的问题。

被告胡学英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林伟斌的 -9- 涉案专利权。

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林伟斌经济损失。

原告林伟斌提交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109678号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动物园同款老虎尾及爪子手套发卡毛绒玩具儿童女生礼物表演道具”¥24.56已售95件。

原告林伟斌认为被告胡学英在网上销售侵权虎尾的数量为95件。

被告胡学英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只销售了一条涉案虎尾,剩余的是其他道具。

本院认为根据淘宝网上交易习惯,该数量95件应为老虎尾、老虎爪子、手套、发卡的总计销售数量。

另,在疫情期间禁止各种文艺演出,被告胡学英的销售必将受此影响,被告胡学英为农村妇女,对侵权虎尾是否侵害了原告林伟斌的涉案专利权无能力辨别,且其作为终端销售者利润微薄。

本院对原告林伟斌起诉的六件案件安排在同一天集中审理,应当考虑部分合理费用六案共同分担。

在本案中原告林伟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综合考量以上事实及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胡学英赔偿原告林伟斌经济损失 -10- 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关于原告林伟斌主张被告淘宝公司删除展示侵权产品的图片及网络链接的问题。

庭审中被告淘宝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相关链接已经删除,原告林伟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故判决被告淘宝公司删除展示侵权产品的图片及网络链接已无必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学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林伟斌外观设计专利毛绒玩具(白虎欢乐尾巴)【专利号ZL20163011××××.8】的行为;

二、被告胡学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伟斌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林伟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250元,由被告胡学英负担50元。

-1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收件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

邮编:05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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