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91号原告:刘金荣,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洪飞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
经营者:谢永洪,男,199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原告刘金荣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洪飞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8日立案。
经查,原告刘金荣于2020年9月3日收到本院电子送达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即2020年9月10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荣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