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9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亳城乡俊霞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亳城乡西亳城村。
经营者:崔俊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亳城乡俊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