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43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花路****206—**。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访,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2902—**div>法定代表人:宋**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5万元变更为1.35万元。
同日,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