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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唱响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6知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唱响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阳市唱响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6知民初133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唱响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

法定代表人:杨瑾汐,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唱响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唱响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横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唱响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台北纯k”店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71号,地理,地理位置优越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被告唱响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凯江路71号唱响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于2020年1月自行关门倒闭,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2.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商标的类似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的商标并没有跟被答辩人所有一致,在招牌上答辩人也是有唱响台北纯K,很难辨别是否为侵权注册商标。

最后,被答辩人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横琴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2、(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号公证书;

(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33189、33190号公证书;

(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33195、33196号公证书;

(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1、33192、33193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依法取得第41类第8299448号“”、第41类第11727497号“”、第41类第11727503号“”、第41类第11727494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以上权利至今合法有效。

3、凤凰网、新浪网、深圳晚报关于“纯k”报道截图、That’s杂志报道图片与“合纵文化”微信截图、ChannelV“乐工厂”对“纯k”宣传微博截图、大众点评宣传合同。

证明经过原告的持续宣传和推广宣传,原告经营的“纯k”品牌KTV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4、被告侵权的公证书、公证费发票。

证明: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为维权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

5、《纯K经营指导合同》及转账凭证各三份,合同编号分别为:FZ-20170802、ZZ-201710/7、A-HEB-20180103,证明原告知识产权许可费用为7.6万/年。

被告唱响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注册有效期限: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

2015年12月13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受让人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

2017年5月10日,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变更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

注册有效期限: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受让人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

2017年5月10日,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变更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

注册有效期限: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受让人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

2017年5月10日,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变更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2015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

注册有效期限: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

2015年12月13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受让人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

2017年5月10日,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变更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横琴公司代理人郑颖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对涉嫌侵权商家的标识、现状及申请人郑颖到店消费情况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2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代理人郑颖来到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标识为“台北纯k”的KTV店,对该场所多处外观标识、营业执照(名称:德阳市唱响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了拍照,并在该前台取得有“德阳台北纯k订座卡”字样的名片一张。

公证员打开手机上的“百度地图”×××PP,定位当前位置后点击当前位置区域的“德阳台北纯k”并截图,上述行为结束后,离开该处。

公证员然后打开手机上的微信×××PP,扫描上述名片中的二维码进入到有“德阳纯k”字样的公众号页面,点击关注公众号,并查看该公众号账号主体资料信息并截图。

公证员打开手机上的美团×××PP,在搜索栏内输入“台北纯k”后,点击搜索结果商家“台北纯k”,查看该店信息并截图。

后将以上拍照、截屏内容打印成图片,对名片进行了封存。

(2020)川国公证字第10212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告店招门头显示“台北纯k”,一面墙中间一个大写的“k”,墙右下方是“台北纯k”;

玻璃门上贴有“台北纯k”字样的紫色横幅;

室内有带“k”字的装饰;

招聘广告上使用了“台北纯k”字样;

名片上打印标识“德阳台北纯k”;

美团以及微信截图中显示使用了“德阳台北纯k”、“台北纯k”。

另查明,被告唱响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KTV娱乐服务。

庭审中,原告横琴公司明确只主张商标权,可以撤回不正当竞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营业执照;

(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号公证书;

(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33189、33190号公证书;

(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33195、33196号公证书;

(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1、33192、33193号公证书;

(2020)川国公证字第10212号公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横琴公司受让取得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商标,系上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保护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店铺门头使用“台北纯k”标识,其中“台北”二字为地名,故“纯k”二字显著性和辩识度更高。

从外观上看,“纯k”形状与原告注册的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商标相似,其中“k”与原告注册的第8299448号“”商标读音相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还在店内使用原告注册的第8299448号“”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给公众造成误解,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金额。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对侵权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确定。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为4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阳市唱响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二、被告德阳市唱响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德阳市唱响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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