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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徐林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执72号之三十二
案件名称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徐林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徐林霞;谢成武;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王秀丽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8执72号之三十二申请执行人: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

法定代表人:骆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坝,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徐林霞,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西路世纪新区。

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谢成武,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王秀丽服饰店,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div>经营者:王秀丽,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林霞、谢成武、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王秀丽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豫08知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林霞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线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徐林霞名下车牌号(豫H×××**)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线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发出查询通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执行人员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明确答复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七、被执行人谢成武于2020年6月18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人指定账户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31000元赔偿义务;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王秀丽服饰店于2020年6月23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人指定账户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51300元赔偿义务。

八、通过电话约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查封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林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徐林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赔偿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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