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民初51号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左旗新浩特双赢商店。
经营者:王秀兰,女,1963年9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摩尔沟东街北一街坊****。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日古莫勒,系该商店经理。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左旗新浩特双赢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0年8月13日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