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0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受托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杰美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张家屯村关王小学西邻富华超市。
经营者:王志梅。
被告: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美杰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天地商业广场**楼富华超市。
经营者:闫公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杰美超市、被告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美杰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