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208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唱,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勒流绍峰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8725。
经营者:唐顺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勒流绍峰电器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