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49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昌区昌元街道罗钢通讯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西大街**,注册号500226611968507。
经营者:罗钢,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昌区昌元街道罗钢通讯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