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2民初1092号之一原告:刘镇俊,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一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该公司职员。
被告:林渝森,男,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刘镇俊与被告江西天一铝业有限公司、林渝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刘镇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镇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镇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镇俊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审 判 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郭欣欣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