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4刑初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露,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辉,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银花,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家元,男,汉族,1990年8月6日出生于淮南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人邱家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被淮南市谢家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小琪,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世林,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人卢焕义,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于淮南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人卢焕义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井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树彬,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郓城县。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2019年12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继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辩护人王娟,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人蒋鹤,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淮南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人蒋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被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玉芝,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二部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露、王树彬、梁小琪犯销售非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张露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邱家元、蒋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杨银花、卢焕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婧、书记员刘翔宇出庭支持公诉。
张露及其辩护人谢辉,杨银花及其辩护人杨杰,卢焕义及其辩护人井昊,邱家元及其辩护人邵建,王树彬及其辩护人胡继超、王娟,梁小琪及其辩护人陈世林,蒋鹤及其辩护人张玉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王树彬、张露、梁小琪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张露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张露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王树彬,得知王树彬对外销售非法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装材料后,遂从陕西省西安市前往安徽省合肥市,着手从事销售非法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装材料。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邱家元联系张露,二人约定以2万余元的价某购买400套4瓶装口子窖白酒包装材料(一套包装材料包括一箱四瓶的酒瓶、瓶盖、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内盒盖等)、30桶散装白酒及制作假酒的设备。
随后张露电话联系王树彬,以11200元的价某向王树彬订购400套假冒口子窖白酒包装材料。
王树彬从他人处购买了上述包装材料,安排车辆于2019年5月1日晚将400套假冒口子窖包装材料送至淮南附近。
张露从合肥自驾车辆运载制作假酒的封装机、压盖机及30桶散装白酒前往淮南,与被告人邱家元、蒋鹤和货车司机一同前往位于本市田家庵区三和镇邱家元租用的仓库,将400套包装材料、散酒和制作假酒的设备卸入仓库。
次日,被告人邱家元、蒋鹤、张露再次来到三和镇邱家元租用的仓库中,因邱家元、蒋鹤不会生产假酒,张露向邱家元、蒋鹤二人传授如何使用设备将散装白酒和假口子窖白酒包装材料制作成假口子窖白酒、再进行封装、成箱等,随后邱家元、蒋鹤用张露传授的方法开始制作假酒。
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箱4瓶装口子窖白酒有56件注册商标标识,该400套假冒口子窖共有22400件注册商标标识。
(二)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露邀集被告人梁小琪,从西安到合肥帮助张露销售假酒包装材料,具体从事开车及卸货等工作。
当月,被告人邱家元再次电话联系张露,约定以35000元的价某购买800套假冒古井贡酒全套包装材料及散装白酒50箱。
之后,张露电话联系一名山东菏泽手机尾号1930的男子,以28000元的价某订购了上述假冒古井贡酒全套包装材料。
约定2019年8月31日夜里在淮南附近接货。
当晚,张露、梁小琪开车载着一台封装机和50箱(每箱6瓶装)的散装白酒从合肥赶至淮南,邱家元、张露等人在淮南附近接到货后,将该批货物送至本市谢家集区邱家元租用制作假酒的仓库内。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每箱献礼版古井原浆(4瓶装)有123件注册商标标识,每箱五年古井原浆(4瓶装)有105件注册商标标识,该800套假冒古井贡酒包装(其中假冒五年古井贡酒包装300套、假冒献礼版古井贡酒包装500套)共93000件注册商标标识。
(三)2019年8、9月份,被告人邱家元向被告人张露订购600套4瓶装假冒口子窖白酒包装材料,张露联系王树彬后得知假冒的包装材料暂时没有600套,于是向王树彬订购了50套假冒口子窖白酒全套包装材料,同年9月3日,王树彬安排车辆将50套假冒口子窖白酒包装材料按约定送至合肥市肥西县城。
张露将包装材料放至其在华南城附近租用的仓库内,又买来散装白酒,制作了40多箱假冒的口子窖白酒。
后公安机关从张露在合肥市肥西县城的租住房和租用仓库内共查获酒类分装机一台、假冒的口子窖白酒包装盒100个、假冒的五年口子窖白酒10件(1件6瓶),假冒的五年口子窖白酒34件(1件4瓶)。
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公安机关查获的包装材料及白酒进行鉴定,均不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50套口子窖包装材料(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内盒盖)共假冒口子窖注册商标的标识2800个。
(四)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张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树彬打电话联系张露称之前订购的假冒口子窖白酒纸盒包装材料共600套,当天可以发货。
张露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王树彬称可以发货,约定价某为15800元。
当日王树彬安排货车往淮南送货。
次日,货车送货至淮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车内600套假冒口子窖包装材料(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内盒盖)。
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进行鉴定,均不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该600套口子窖包装材料(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内盒盖)共假冒口子窖注册商标的标识24000个。
二、被告人邱家元、蒋鹤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
(一)2019年5月2日,被告人邱家元伙同被告人蒋鹤在本市田家庵区三和镇邱家元租用的仓库里,利用从被告人张露处购买的400套口子窖包装材料制作假冒的口子窖白酒,共制作300箱4瓶装的口子窖白酒(其中六年口子窖30箱,五年口子窖270箱)、60瓶裸瓶口子窖酒。
之后,邱家元将上述制作的假冒口子窖白酒以每箱110元至125元不等、裸瓶每瓶15元的价某对戚某1、刘某、范某、柏某2、杨银花等人销售170箱、20瓶裸瓶,共销售金额17400元。
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口子窖白酒共130箱、40瓶裸瓶,金额为14900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邱家元存放于柏某1鸿朗小区的家中、柏某1九里村自建房、本市田家庵区三和镇邱家元租用的仓库处查获邱家元制作后尚未对外销售的五年口子窖、六年口子窖白酒。
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查获的物品进行鉴定,均不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二)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邱家元伙同蒋鹤,在本市谢家集区租用的仓库内,利用从被告人张露处购买的800套古井贡酒包装材料制作假冒的古井贡酒,共制作152箱4瓶装古井贡酒(包括古井贡酒五年原浆酒和古井贡酒献礼版两种)。
后邱家元以每箱120元的价某对柏某2、杨银花等人销售,共销售80箱金额9600元。
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古井贡酒72箱,金额8640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邱家元租用位于本市谢家集区的仓库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古井贡酒68箱(古井贡酒五年原浆4箱、古井贡酒献礼版64箱)。
从邱家元位于本市谢家集区玉园小区的家中查获4瓶装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4箱。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查获的物品进行鉴定,均不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三、被告人杨银花、卢焕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犯罪事实。
2017年初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杨银花从被告人邱家元以及他人处分别购买假冒口子窖白酒和假冒古井贡酒后,以每箱18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某,将假酒先后销售给被告人卢焕义、谢某1等人,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
杨银花销售给卢焕义假酒金额146185元,杨银花销售给谢某1假酒金额1000元。
2017年初至2019年9月,被告人卢焕义将从杨银花处购买到的假冒口子窖白酒和假冒古井贡酒销售给黄某、孔某、付某、谢某2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1015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手机五部、检验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证人吴某1、丁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王树彬、张露、梁小琪、邱家元、蒋鹤、杨银花、卢焕义的供述;
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树彬、张露、梁小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王树彬销售数量49200件,属情节严重,张露销售伪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115400件,属情节特别严重,梁小琪销售数量为93000件注册商标标识,属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露、梁小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梁小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树彬,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树彬、张露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中有24000件属于犯罪未遂,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露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露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邱家元、蒋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金额为505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家元、蒋鹤系共同犯罪,邱家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蒋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邱家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杨银花、卢焕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杨银花销售金额为147185元,数额较大;
被告人卢焕义销售金额为110157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露、杨银花、邱家元、梁小琪、卢焕义、王树彬、蒋鹤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张露辩护人提出: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张露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张露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其向邱家元示范生产假冒的五年口子窖白酒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具有立功、坦白、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表现和行为,具有多项从轻、减轻等从宽处罚的情节,对其应减轻处罚。
杨银花辩护人提出:1、杨银花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杨银花在本案中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均较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3、杨银花是一名家庭妇女,过去一贯表现良好,从来没有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本次犯罪属于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卢焕义辩护人提出:卢焕义在自己的供述中积极主动的配合公安机关,对照着自己的微信交易明细一笔笔的将自己如何销售假酒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坦白,也是积极主动的揭发别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且存在立功。
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卢焕义文化程度不高,对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了解不深,经过教育当即表示以后不会再卖假酒,同时其表示在家庭能力范围内愿意缴纳罚金。
请求对卢焕义从轻处罚。
王树彬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王树彬第二次销售给张露的五十件包装材料不应计入犯罪数量,该五十件包装材料是样品,没有形成买卖意思联络,不属于销售。
2、王树彬销售数量存在部分未遂,该部分参照既遂标准,应减轻、从轻处罚;
王树彬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分别以数量在2万件、10万件为界限。
王树彬犯罪数量为既遂22400个,未遂28000个,且综合计算没有取得任何收益,故王树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较为适宜。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王树彬不具有不适用缓刑的条件,如法院判处王树彬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应根据其犯罪情形、危害后果、悔罪程度,进行综合考量,对其适用缓刑。
邱家元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邱家元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邱家元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1、邱家元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
2、邱家元在本案中认罪认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
3、对公诉机关指控邱家元属于主犯一节,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邱家元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只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故邱家元与蒋鹤不宜区分主从犯。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可以对邱家元从轻处罚。
蒋鹤辩护人提出:1、蒋鹤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蒋鹤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蒋鹤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梁小琪辩护人提出:梁小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梁小琪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梁小琪依法构成坦白,且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悔罪态度明显,也未有任何获利,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树彬、张露、梁小琪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张露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张露通过网络分别认识被告人王树彬及邱家元,得知王树彬对外销售非法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装材料及邱家元需要非法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装材料后,遂从陕西省西安市前往安徽省合肥市,着手从事销售非法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装材料。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邱家元联系张露,二人约定以2万余元的价某购买400套4瓶装口子窖白酒包装材料(一套包装材料包括一箱4瓶的酒瓶、瓶盖、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内盒盖等)、30桶散装白酒及制作假酒的设备。
随后张露电话联系王树彬,以11200元的价某向王树彬订购400套假冒口子窖白酒包装材料。
王树彬从他人处购买了上述包装材料,安排车辆于2019年5月1日晚将400套假冒口子窖包装材料送至淮南附近。
张露从合肥自驾车辆运载制作假酒的封装机、压盖机及30桶散装白酒前往淮南,与被告人邱家元、蒋鹤和货车司机一同前往位于本市田家庵区三和镇邱家元租用的仓库,将400套包装材料、散酒和制作假酒的设备卸入仓库。
次日,被告人邱家元、蒋鹤、张露再次来到三和镇邱家元租用的仓库中,因邱家元、蒋鹤不会生产假酒,张露向邱家元、蒋鹤二人传授如何使用设备将散装白酒和假口子窖白酒包装材料制作成假口子窖白酒、再进行封装、成箱等,随后邱家元、蒋鹤用张露传授的方法开始制作假酒。
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箱4瓶装口子窖白酒有56件注册商标标识,该400套假冒口子窖共有22400件注册商标标识。
(二)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露邀集被告人梁小琪,从西安到合肥帮助张露销售假酒包装材料,具体从事开车及卸货等工作。
当月,被告人邱家元再次电话联系张露,约定以35000元的价某购买800套假冒古井贡酒全套包装材料及散装白酒50箱。
之后,张露电话联系一名山东菏泽手机尾号1930的男子,以28000元的价某订购了上述假冒古井贡酒全套包装材料。
约定2019年8月31日夜里在淮南附近接货。
当晚,张露、梁小琪开车载着一台封装机和50箱(每箱6瓶装)的散装白酒从合肥赶至淮南,邱家元、张露等人在淮南附近接到货后,将该批货物送至淮南市谢家集区邱家元租用制作假酒的仓库内。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每箱献礼版古井原浆(4瓶装)有123件注册商标标识,每箱五年古井原浆(4瓶装)有105件注册商标标识,该800套假冒古井贡酒包装(其中假冒五年古井贡酒包装300套、假冒献礼版古井贡酒包装500套)共93000件注册商标标识。
(三)2019年8、9月份,被告人邱家元向被告人张露订购600套4瓶装假冒口子窖白酒包装材料,张露联系王树彬后得知假冒的包装材料暂时没有600套,于是向王树彬订购了50套假冒口子窖白酒全套包装材料,同年9月3日,王树彬安排车辆将50套假冒口子窖白酒包装材料按约定送至合肥市肥西县城。
张露将包装材料放至其在华南城附近租用的仓库内,又买来散装白酒,制作了40多箱假冒的口子窖白酒。
后公安机关从张露在合肥市肥西县城的租住房和租用仓库内共查获酒类封装机一台、假冒的口子窖白酒包装盒100个、假冒的五年口子窖白酒10件(1件6瓶),假冒的五年口子窖白酒34件(1件4瓶)。
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公安机关查获的包装材料及白酒进行鉴定,均不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50套口子窖包装材料(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内盒盖)共假冒口子窖注册商标的标识2800个。
(四)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张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树彬打电话联系张露称之前订购的假冒口子窖白酒纸盒包装材料共600套,当天可以发货。
张露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王树彬称可以发货,当日王树彬安排货车将上述包装材料送往淮南。
次日,货车送货至淮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车内600套假冒口子窖包装材料(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内盒盖)。
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进行鉴定,均不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该600套口子窖包装材料(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内盒盖)共假冒口子窖注册商标的标识24000个。
上述事实,有经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王树彬、张露、梁小琪的身份信息:证实王树彬、张露、梁小琪基本信息。
(2)归案经过说明证实:谢家集分局民警将王树彬传唤至郓城县公安局进行讯问时抓获;
谢家集分局民警在合肥市城汽配城出租房内将张露、梁小琪抓获。
(3)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实:王树彬、张露、梁小琪无犯罪记录。
(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每箱(4瓶装)古井贡酒年份原浆(胶带、铆钉商标标识除外)共使用古井贡酒公司商标标识105个;
每箱(4瓶装)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胶带、铆钉商标标识除外)共使用古井贡酒公司商标标识123个。
(5)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证实: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井贡酒献礼原浆、年份原浆、古井贡等文字及图文商标属于古井贡公司所有。
(6)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王卫杰、文跃辉市场打假、品牌维护等。
(7)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证实: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送检的献礼版256瓶、16瓶、32瓶,5年原浆16瓶、8瓶,年份原浆酒瓶2600个、外箱500个、献礼版内盒1756个、5年原浆内盒840个、年份原浆内盒盖2400个、年份原浆酒瓶盖2612个、手提袋600个、合格证556个、物流标580个,均系假冒产品。
(8)安徽口子窖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五年口子窖、六年口子窖(均4瓶装)共使用“口子”、“口子窖”、“真藏实窖”标识56个,6瓶装的五年口子窖、六年口子窖使用上述标识82个。
(9)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证实:“口子”、“口子窖”、“真藏实窖”等文字及图文商标属于口子窖公司所有。
(10)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证实: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黄明浩、侯经纬、张传义、陆建华、周旭社、陈书华、刘文革前往淮南地区负责打假及真伪鉴别工作。
(11)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委托鉴定的40.8%VOL400mL五年口子窖及酒箱、酒盒、内包装、盒盖均不是其公司生产。
(12)价某证明证实:五年口子窖100元一瓶、六年口子窖400毫升及450毫升142元一瓶及酒盒、外箱、酒瓶、瓶盖等价某明细。
(13)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在张露出租房内发现酒类封盖机一台,在张露租的仓库内发现口子窖包装盒100个。
在张露和梁小琪租房二楼发现加工好的五年口子窖(400ML*6)10件,五年口子窖34件(400ML*4),共计假酒44件,梁小琪手机一部,张露手机两部,现金600元。
对丁文彬的货车进行搜查搜出假冒口子窖酒内、外包装纸盒等,证实了王树彬、张露、梁小琪向邱家元销售假酒包装材料的犯罪事实。
(14)扣押物品发还笔录证实:扣押张露的现金600元已发还给张露弟弟史忠举。
(15)照片证实:蒋鹤指认和邱家元一起做假酒的酒瓶;
邱家元租用的尚庵村仓库现场外貌及内部堆放物品酒瓶盖、散酒、做假酒机器,古井贡酒献礼版外包装、内包装、酒瓶等。
2、辨认笔录: (1)被告人张露辨认笔录证实:其多次运送制造假口子窖原材料到淮南给一个男子,其辨认该男子为邱家元。
(2)被告人蒋鹤辨认笔录证实:给邱家元运送制造假口子窖酒原材料的男子为张露。
(3)证人丁某辨认笔录证实:为其联系运输业务的男子为张某1。
3、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证言证实:我从事个体运输行业。
我的车是今年3月份在浙江嘉兴购买的福田奥铃高栏货车,4米2长,车牌是浙F×××××。
2019年9月9日早上8点左右我的朋友张某1打电话给我让我拉一趟货到合肥,拉的货物是酒的包装也就是酒盒,运费是3100元,由于中途变了送货地点为淮南,运费就是减少为2500元,并给了我一个货主电话号码17×××76。
由于我没有驾驶证,就从我们当地的信息发布平台找了个驾驶员,谈好每天支付驾驶员200元报酬,9号10点多我和雇的驾驶员从菏泽郓城县出发,下午两点多到了河南滑县后按照张某1给我的号码和纸箱厂的人联系上了,在滑县的纸箱厂装的酒的包装盒。
是酒的内外包装盒、酒盒内的泡沫垫、酒盒内的封口铁片,大概装了有80件,是长方形的纸箱,里面装的酒盒,外边都是用透明胶布捆扎的,酒盒内泡沫垫有两塑料带,酒盒内的封口铁片有两箱,具体是什么品牌的我不清楚。
纸箱厂的地址是眯缝眼提供的。
大概晚上六点三十分左右装好后酒盒子后,我们就开车到安徽淮南了,在淮南被你们警察带到公安分局来了。
我不知道我拉的这批货是假酒的包装盒,到了公安机关以后就知道了。
(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9年9月9日,我在山东省郓城县郓城镇的微信平台发布了一份找司机的工作的消息,有人用号码为152××××4040给我打电话说雇佣我开车为其拉货,在电话中这个人告诉我到合肥送货,我们谈好价某是9号送货10号回郓城给我费用400元,如果晚回来一天加200元。
我和这个人谈好价某后,早上8点多我就开这个人的车从郓城出发,车是福田奥铃高栏货车,4米2长,车牌是浙F×××××,这个车是雇我开车人的,他就坐在副驾驶。
下午2点多左右到了河南省滑县家纸箱厂装了几十件纸盒包装物,具体是什么包装物我不知道,装货的时候我在驾驶室里睡觉,等装好货后我帮忙给装了两箱铁片、两件泡沫货物。
当时拉了多少件纸盒包装物我也不清楚,反正车都装的满满的。
下午七点半从河南省滑县万古镇出发到淮南,雇我的人一开始说要到安徽合肥,但是车到了河南滑县后他接了一个电话说不到合肥了,改送货到安徽淮南了。
今天凌晨大概二点左右在淮南西高速公路出口处被你们警察带回公安局来了。
(3)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我从事个体运输行业,我的车车牌是浙F×××××,福田奥铃高栏货车,四米二长,我的驾照是C1型。
2019年9月9日早上7点钟左右,17×××76的机主联系我让我送一批货。
我当时不在家,我给他联系了丁某(电话号码152××××4040)去拉货。
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一个陌生号码147××××7275给我打电话讲合肥的客户出事了,你让丁某赶紧回来。
我就打电话给丁某让他回来,丁某说没出事。
过了两天,丁某才对我说淮南那边客户出事了。
17×××76的机主跟我讲这次拉的货是酒纸盒之类的东西,具体有多少货我不清楚。
这个酒的纸盒是从河南滑县拉的,一开始17×××76机主讲让送货到合肥,丁某送货前给我打电话才知道这些酒纸盒最后是送到淮南了,但具体送给谁的我不知道。
丁某回山东后,我听他讲才知道这些酒纸盒是假冒的产品。
我之前帮17×××76的机主联系过三次,第一次是2019年7月21日,这次没拉成。
第二次是8月9日那天,17×××76机主让我都郓城县西环路的商贸城西边的马路旁边的一辆牌照鲁P(具体车牌号我记不清了)的6米8大货车上倒转了一批酒盒里的泡沫,让我送到安徽省合肥市,运费是2800元。
这次送的货是白色泡沫,有碗口大小,有点像是酒盒里的泡沫垫子。
第三次是今年8月份的一天,17×××76机主打电话给我让我到郓城县西外环等着装酒瓶子,但没有帮他拉成。
(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从事个体运输行业,我的车车牌是普RB2623、格尔发高栏货车,六米八长,我的驾照是B2型。
我的运输货源一般都是从运满满信息平台里获得的。
8月30日晚上18时左右我接到151××××3281的电话,问我可到淮南送货,运费价某是2600元。
8月31日早上,按照机主151××××3281提供的地址,我开我的鲁R×××××车到门山东聊城莘县装了一车纸盒,然后我就开车到安徽省淮南市路口见到了货主。
我跟他到一个院里把货卸了就走了,同时把货钱二万八千元带给了雇主。
8月31日中午我又带了一车货,全是纸盒,大概是长是60cm.宽是50cm左右,大概四五百件左右,我当时没有清点数字,车也没有装满,我就开去淮南了。
淮南接货的人电话是165××××1101,送货到淮南的一个院子里,他们就卸货了。
货主165××××1101给我两万八千元,这钱是用白纸包的,我没有清点金额就收下了,到了巨野原封不动的交给雇主151××××3281了。
我经常来合肥,都是配送货物,运纸盒就9月1号这一次。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树彬的供述证实:我是个体经商者,主要是经营销售各种酒瓶、酒类包装盒(箱)等业务。
2019年4月份,我在山东省郓城县接到一个人电话(电话号码165××××1101,你们讯问我时跟我讲这个人也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了,告诉我才知道他叫张露),说要买些五年口子窖酒外包装盒,我说可以帮他联系。
他说要400件口子窖包装,具体包装单价我不记得了,我和张露谈好这400件4瓶装口子窖包装材料,有五六和六年两种,每套都包装口子窖内、外包装盒、内盒盖、酒瓶及瓶盖,上面都有假冒的口子窖的标识。
我和张露谈好这400套口子窖纸盒包装材料(酒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及内盒)货款是11200元,400件(1件4瓶装)的口子窖的瓶子和瓶盖钱是300元,一共是11500元货款。
包装盒是在河南省滑县家印刷厂生产的,厂家的名字我不知道,也没有去过,老板叫小明,大概30岁左右,寸头,体型中等,一米七五左右。
他的电话号码存在17×××76的卡内,由于这个电话卡扔了,记不住联系号码了,但有他的微信号:×××,昵称是“雨中的鸟依然在飞”。
我们是在郑州糖酒交会上他拿着我的名片联系我的。
我们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联系,这些假冒的五年口子窖酒包装盒共计是四百件,每件有六个小盒(主要是口子窖酒外包装纸盒、铁盖、塑料架、白泡沫),37元一件。
接着我在郓城又找了一辆货车,我和车主谈好了运费大概是1000多元,我当时和张露谈好运费是他负责,货款由司机带给我。
大概过了几天货准备好了,好像是5月1日那天货车司机就联系张露去发货了,第二天司机就把货款带来给我了,他只给了我10700元,货车司机还讲张露只付了11200元,没有把400件(1件4瓶装)的口子窖的300元瓶子和瓶盖钱给他,另外少给的500元是我补给司机的运费。
这次给张露发的货主要是口子窖包装,就是一整套的口子窖酒包装材料,包括酒瓶、瓶盖、酒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及内盒盖等全套材料,具体有多少五年口子窖和六年口子窖,我也不太清楚。
这些酒瓶、瓶盖是我从河南滑县地区的收破烂点收购的,主要在河南滑县菏泽地区收购的。
一个酒瓶加一个瓶盖我是按2角钱一套的价某回收的。
我回收这些酒瓶、瓶盖、盒盖后运到郓城,我把这些洒瓶酒盖放在我找的货车上,然后货车司机带到河南滑县纸箱厂和口子窖的包装一起发给张露。
我知道这些酒瓶和酒盖都是假冒的,这些口子窖的包装都是从河南滑县小明的纸盒厂进的货,价某是9000多元,这些货款我是通过一个货车司机带给小明的,给的是现金。
对方的手机号码是170××××7166。
这次发给张露的上述材料一件是28元(4瓶装的),我从滑县纸盒厂老板小明手里进货是25元,扣除损耗,每件我能挣3元左右,这400件共计获利1200元。
2019年8月底的时候,张露又打电话联系我要买400套6瓶装的口子窖包装材料(口子窖内、外包装盒、内盒盖、酒瓶及瓶盖),印刷厂讲没有货,张露又讲没有6瓶装的话,有4瓶装的也行,4瓶装的话就要600套。
我和河南滑县纸盒厂老板谈好这批货价某是14800元,24.7元一件四瓶装的,包括外箱、内包装、铁皮盖、泡沫。
我和张露谈好卖给他是15800元,运费是由张露出。
我和张露在电话里谈好了价某和送货地点,又通过物流联系好了一辆4米2高栏货车并谈好了运费。
9月9日上午和张露联系了,告诉他要的五年口子窖外盒9月9日晚上能到合肥。
我给张露送的是口子窖酒外包装、内包装及铁皮的盒盖,一共2400个包装盒,主要是五年口子窖和六年口子窖两种,一件4瓶装,我当时发了600件。
9月10日,早上九点多,我给物流车司机打电话询问是否到地方,结果没有人接电话,我又给要货的人打电话,他说货车到了淮南,货款和运费都付给物流车了。
我当时很生气认为这个物流车司机把货款给吞了,我连续打了两个电话,物流车司机仍不接电话,这个时候合肥有个人给我打电话说合肥这边出事了,你把17×××76的电话号码给扔了,不要用了。
我听了非常害怕,就把电话卡扔了,也不再联系物流车司机和合肥要货人。
9月11日早上,我在山东省郓城县的汽车站附近被你们警察抓住了带回淮南了。
我不认识张露,我们之间没有见过面,他是通过我的QQ认识我的,他的手机号码是165××××1101。
卖给张露的五年口子窖包装盒我知道是假冒的,因为真的五年口子窖酒包装生产不会让个人生产的。
对于9月3日这次,是2019年8月份左右,张露联系我要口子窖酒的包装盒,让我发个样品给他看看,当时谈好的价某是50元左右一套,我和滑县纸盒厂的老板小明联系,让他给我准备50件口子窖酒包装,价某37元,扣除损耗,每件我能挣8元左右。
我从河南省滑县地区找了6-7家的收破烂的(具体我记不得在哪里了)收购的五年口子窖酒瓶和盖子,每瓶收购价是不到1元,大概收了340个,其中有20个不管用,我开车将酒瓶和盖子拉回郓城。
到了郓城后把这些货都发给了张露,这些货我没有收钱,主要是给他看看样品,约好下次送货一起算。
我收的酒瓶是五年口子窖瓶子、盖子、丝绸带,是一个完整的口子窖酒瓶,装上酒就可以卖了。
还有包装材料,主要是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及内盖等包装材料,具体有多少是五年口子窖有多少是六年口子窖我忘记了,这些货是给他发到安徽省合肥市城。
这些货我是在郓城县担物流方式运输的配送的,运费20多元,到货付款方式,由张露负责结运费。
9月9日这600件的口子窖酒包装,就是因为他看样品不错所以才定的。
我给张露送了5月1日、9月3日、9月9日一共三次,我没有卖给他假冒的献礼版古井原浆酒的包装盒。
(2)被告人张露的供述证实:2019年4月份左右,我和邱家元在网上聊天认识了,邱家元跟我讲他想购买假冒口子窖的包装材料制作假酒,问我可能搞到,他讲要400套假冒口子窖的包装材料。
在这之前我就认识了卖口子窖包装材料的王树彬,我就联系王树彬,向他订了400套4瓶装的口子窖的包装材料(有五年和六年两种,每套都包括口子窖内、外包装盒、内盒盖、酒瓶及瓶盖)。
2019年5月1日,王树彬跟我联系讲他联系了一辆货车已经发货了,当天我联系了个卖机器的,买了两台包装假酒用的机器(封装机和压盖机),又联系了一家卖散酒装白酒的,让他给我送了30桶散装白酒(每桶30斤左右)。
当天傍晚的时候,我就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将两台机器和30桶散装白酒送到了淮南。
我和邱家元及他的朋友接到了王树彬联系的货车司机送的货后跟着邱家元到了他的一个仓库,我们把两台机器、散酒及400套4瓶装的口子窖包装材料都卸在仓库里了。
我用两台机器把包装材料和散装白酒包装成了成箱的假冒口子窖酒给邱家元和他朋友看,他们就学会了。
邱家元总共给了我两万多元钱,给的是现金。
邱家元的165××××2211和165××××2121的两张卡是他让我帮忙办的。
我从183××××1930的机主购买的假冒的古井贡酒的800套包装材料也是卖给邱家元了,邱家元给了我35000元现金。
还有2019年8月份的时候,从王树彬那里联系购买的50件口子窖的包装材料,于9月3日左右送到了合肥华南城附近,我接完货后放到了我租的合肥华南城我租的仓库内,我又买了散装白酒,自己制作了40多箱假冒的口子窖酒,这些假冒的酒在我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扣押了。
我接到这50套口子窖的样品后,我跟邱家元讲有4瓶装的和6瓶装的两种,邱家元讲不管哪种,够2400瓶就行。
我就跟王树彬订了这批货,2019年9月9日凌晨,我在合肥华南城出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当天上午王树彬打电话跟我讲有货了,我配合警察工作把王树彬抓获了。
以下是具体情况:2019年4月份我打电话给王树彬要假冒的口子窖酒包装,我和他谈好每件是57元一件4瓶装的,总计400件口子窖,运费大概是1800元左右。
过了几天从山东过来一辆货车,车牌不记得了,司机电话我也删了,我把这些酒包装盒放在位于华南城的做假酒的仓库中,我给了货车司机15000元左右(包括运费)让他带给王树彬。
这些包装纸盒就是一整套的酒包装材料,包括酒瓶、酒盖、酒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及内盖等材料。
我把这些全部卖给邱家元了。
八月份的时候,邱家元打电话问我可有假冒古井贡酒的包装材料,我在网上认识一个手机号为183××××1930的机主,这个人讲能提供假冒古井贡酒的包装材料。
我打电话给他要500件古井原浆酒包装材料,并谈好了50元一件,运费由我付。
8月31日当天,我和同学梁小琪一起又买了一台封装机和50箱的散装白酒,夜里800套古井贡酒包装材料的货到了,我们把这些机器和货一起在邱家元仓库里卸了,邱家元给了我35000元。
我给了山东司机2600元运费,另外让司机带给山东183××××1930机主的货款28000元。
我卖给淮南的买家每件是67元左右,我每件挣了12元左右,这次我获利5000元左右。
但这次我向山东183××××1930机主订的是500件,不知道为什么给我发了800件,这些古井原浆酒包装主要包括酒瓶、酒盖、酒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及内盖等材料。
山东183××××1930的机主我是在网上认识的,电话里听的是男的,我没有见过他,就向他买了这一次古井原浆包装,我知道这些都是假冒的。
我生产散装白酒所用的散装白酒是从合肥购买的,一桶大概是三十斤的,我从合肥购买的是八十元一桶。
我拉到淮南以后以九十元一桶的价某出售给邱家元。
2019年5月1日,我给邱家元送五年口子窖假酒包装材料时还拉了三十桶白酒一起送到淮南,他给了我不是23000就是24000元的现金。
我们把这些材料送到邱家元的仓库里卸货后,我现场教他怎么生产假冒白酒。
就是先把白酒灌装到五年口子窖的空酒瓶里面,然后瓶盖往瓶酒上一按就封装好了,再把封装好的白酒放在内包装的白酒盒子里面,把内包装的盒盖子放在白酒盒子上一按,内包装就封装好了,最后把印有五年口子窖标识的纸板折成箱子,把四瓶内包装生产好的假冒五年口子窖白酒装箱后,用印有“口子”标识的透明胶带把外包装纸箱的中缝粘贴固定上,就生产好一箱四瓶装的假冒五年口子窖白酒了。
我就和邱家元说了一个大概,生产假冒的五年口子窖白酒本来就很简单。
2019年8月26日时,邱家元给我打电话,要买五百件五年口子窖的包装材料。
我和王树彬联系好假的五年口子窖的全部包装材料,包括酒瓶、瓶盖及外包箱,运费自付。
我问清楚后给邱家元打电话说6瓶装五年口子窖的包装材料一套是70块钱。
2019年9月2日一大早,邱家元给我打电话说他要水(散酒),还问我他还想要假冒的五年口子窖的酒瓶、瓶盖及包装物。
我给王树彬打了个电话,对方说五年口子窖暂时没有,让我等两天,然后我接着问他,五十件货有没有,要是有的话先带到华南城来,先看看怎么样。
对方说五十件有,近期就安排发货,价某是50多元一件,一件是六瓶装的假冒五年口子窖的酒瓶、瓶盖及外包装,当时谈的是等淮南的这批假冒五年口子窖的包装到的时候一起付给他钱。
9月3日早晨八点多钟,我从山东订的五十件货就到了。
对方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华南城接货,送货来的开的是四米二长,深咖啡色带点暗红的那种厢式货车,牌照我没注意看,送货的就一个男司机。
卸货的时候梁小琪在睡觉我就没喊他,我把五十件货都装在我的面包车上了,卸了货以后司机开车就走了,当时货款和运费我都没付。
邱家元一直想要假冒五年口子窖的包装,也打电话催过我几次,但是山东那边一直都没有货。
直到2019年9月9日上午我被淮南市公安局的警察抓获以后,上午10点多钟王树彬给我打电话,说有货了,今天就安排发货,具体有多少货也没说,还说司机会联系我的。
这时候公安局的民警告诉我让对方继续发货,我就配合公安机关让山东卖假酒包装的人发货了。
2019年9月10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货送到淮南了,我配合公安机关的民警让货车司机把车开到淮南高速路西出口,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这次发货我不知道他发了多少货,货款的事情我们没有谈,这个时候我已经被淮南市公安局的民警抓获了。
我一共向邱家元出售过三次制作假酒的包装材料,一次是2019年5月1日,一共卖了四百件4瓶装五年口子窖的包装材料,另外一次是2019年9月1日,那次是八百件古井系列酒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是2019年9月9日那次,是四百件4瓶装五年口子窖包装材料。
我向邱家元销售用于生产假冒品牌白酒的散装白酒是两次,一次是这5月1日这回,一次是9月份,卖给他五十箱六瓶装每瓶五斤的小桶装散酒。
我在合肥租的仓库和肥西县华南城的**住所是2019年2月份过完年以后开始租的,租房就是想经营假酒生产和销售生意的。
梁小琪是我同学,他原本在西安老家,2019年8月份我带他来合肥帮我忙。
到合肥后我跟他说了找他就是来贩卖假冒酒包装材料的事,让他帮我开车及送货、卸货,我没和他谈具体的工资,只讲赚了钱会给他好处,他没干几天,我们就一起被抓了。
(3)被告人梁小琪供述证实:我和张露是高中同学。
张露说他在合肥做点生意,让我去当驾驶员。
我们两个2019年8月30日上午12点多到的合肥,张露开着一个银灰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带我去他在华南城建材市场租住的房子。
8月31日吃过中午饭后,我们俩开着张露的牌照为皖A×××××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在合肥(具体什么地方不清楚)的路边买了几十箱桶装的白酒。
钱是张露付的,付了多少我不清楚。
接着就把这几十箱白酒运到淮南了,到淮南后张露把他面包车给了一个男的,这个男的把张露的面包车开走去卸货了。
在淮南一直等到深夜,从山东送假酒包装材料的大货车就来了,张露让我上这辆大货车,开到一个民房的仓库(具体什么地方不清楚)。
我和货车驾驶员还有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把假酒的包装从大货车上卸到仓库里面。
张露当时就在他的面包车上,他没去仓库。
卸完货我又坐送假酒包装材料的货车走了。
货车开到张露的面包车附近我就下车了,我和张露就回合肥了。
这些包装材料有酒瓶、瓶盖、酒的内包装和酒的外包装,这些都是分开的,具体有多少我不清楚,卸货的时候没有清点数量。
这次货款我也不清楚,张露结账的时候我不在旁边。
之前有一段日子,具体几号记不清了,有一天下午,我又和张露开车来到了淮南,他提前把东西装好了在车上,我们到了淮南一个地方,路边来了一辆白色的轿车,张露就把面包车给了这个白色车下来的人开走了。
我和张露就在路边等不到一个小时的样子,面包车就回来了,我们就回合肥了,这次我没有参与卸货,但我知道车上都是假酒。
两次面包车上都装的有假酒之类的东西,这些都是张露一个人装的。
公安机关查获的酒瓶、封装材料还有酒这些东西都是张露买的,具体在哪儿里买的,我也不知道。
我们住在华南城的建材市场里面,张露租的仓库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也没去过,做假酒就是张露一个人制作,我没有参与过。
张露只要求我帮他开车,银灰色的五菱红光面包车,车牌号:皖A×××××,这个车就是张露的。
对于工资,张露口头跟我讲是一个月4000元,我就帮他卖这一次假酒的包装材料,还没有给我结过工资,但我的吃住都是张露包的。
二、被告人邱家元、蒋鹤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
(一)2019年5月2日,被告人邱家元伙同被告人蒋鹤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邱家元租用的仓库里,利用从被告人张露处购买的400套口子窖包装材料制作假冒的口子窖白酒,共制作300箱4瓶装的口子窖白酒(其中六年口子窖30箱,五年口子窖270箱)、60瓶裸瓶口子窖酒。
之后,邱家元将上述制作的假冒口子窖白酒以每箱110元至125元不等、裸瓶每瓶15元的价某对戚某1、刘某、范某、柏某2、杨银花等人销售170箱、20瓶裸瓶,共销售金额17400元。
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口子窖白酒共130箱、40瓶裸瓶,金额为14900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邱家元存放于柏某1鸿朗小区的家中、柏某1九里村自建房、本市田家庵区三和镇邱家元租用的处查获邱家元制作后尚未对外销售的五年口子窖、六年口子窖白酒。
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查获的物品进行鉴定,均不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二)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邱家元伙同蒋鹤,在淮南市谢家集区租用的仓库内,利用从被告人张露处购买的800套古井贡酒包装材料制作假冒的古井贡酒,共制作152箱4瓶装古井贡酒(包括古井贡酒五年原浆酒和古井贡酒献礼版两种)。
后邱家元以每箱120元的价某对柏某2、杨银花等人销售,共销售80箱金额9600元。
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古井贡酒72箱,金额8640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邱家元租用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的仓库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古井贡酒68箱(古井贡酒五年原浆4箱、古井贡酒献礼版64箱)。
从邱家元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玉园小区的家中查获4瓶装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4箱。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查获的物品进行鉴定,均不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邱家元、蒋鹤的身份信息证实:邱家元及蒋鹤的基本身份信息。
(2)归案经过说明证实:谢家集分局民警在八公山区军歌嘹亮哥吧内将邱家元抓获;
蒋鹤系刑事传唤至谢家集公安分局进行讯问时抓获。
(3)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邱家元于2017年犯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份刑满释放;
蒋鹤于2012年因非法拘禁被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辨认笔录 (1)邱家元辨认笔录证实:卖给其制造假冒伪劣白酒设备及包装材料的男子为张露、梁小琪。
购买其假冒伪劣白酒的女子为柏某2、刘某、杨银花。
购买其假冒伪劣白酒的男子为杨某。
租给其经营销售假酒仓库的男子为陈某。
(2)戚某1辨认笔录证实:向其贩卖假酒的男子为邱家元。
(3)范某辨认笔录证实:送给其二十箱假酒及销售给其二十箱假酒的男子为邱家元。
(4)陈某辨认笔录证实:租用其房屋做仓库用的男子为邱家元;
在仓库帮助邱家元的男子为蒋鹤。
(5)柏某1辨认笔录证实:存放于其家中假酒的人为邱家元。
(6)刘某辨认笔录证实:自称“李龙”并向其贩卖假酒的男子为邱家元。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柏某1位于谢家集区家中查获邱家元存放的假冒五年口子窖酒4箱;
柏某1家自建房查获邱家元存放的假冒五年口子窖77箱。
对邱家元的大众轿车搜查搜出六年口子窖标签、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标签、9张银行卡、邱家元身份证、驾驶证、现金420元。
邱家元位于玉园小区5号楼1单元2304室进行搜查,查出白酒四箱(其中一箱已拆封)、银行卡四张、手机、笔记本等物品(与案件无关物品已于2019年12月10日发还)。
在陈某自建房搜出古井原浆成品酒、酒瓶、内包装纸盒、外包装纸盒、酒瓶盖、内盒盖、外包装手提袋、合格证、物流标、原浆散酒、封装机、压盖机和防潮板等物品。
在邱家元三和镇租的仓库内搜出六年口子窖酒、封装机、压盖机、五年和六年口子窖酒瓶等物品。
对刘某的清香茶社搜查搜出成箱装和散装口子窖白酒。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9年10月23日从柏某2处接受4瓶装五年口子窖10件、4瓶装古井献礼8箱、4瓶装古井五年2箱。
5、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邱家元在田家庵区三和镇租来用于制作及储存假冒口子窖酒的仓库及内存放物品。
6、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我在谢家集区西头有一处用彩钢瓦搭建的简易房。
今天八月底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邱家元(这个男的我不认识,不知道名字,这个男的大概30岁左右,瘦,身高1.75米左右)和张弟到我家找我,要租我的房子做仓库,我们协商一年租金是一万六千元,邱家元先给了我半年的租金。
租给邱家元的房子就在谢家集区西头,是用彩钢瓦搭建的简易房,用空心砖围成的院子,院门朝东,他租的是进大门靠左手边的几间屋子。
院门和房子以前都没锁,邱家元租过之后自己配的锁。
我们没有签订租房协议,也没到派出所备案。
他租我房子时讲是做仓库用的,用来存放酒。
我在邱家元仓库旁边养了两只狗,我去喂狗时看他仓库里有大纸箱子,但是纸箱上没字,邱家元讲他租房子用来存放酒的,我估计纸箱子是包装酒用的。
但不知道是什么酒,也不知道他有没有经过生产厂家的同意或者授权。
我看到邱家元雇了一个男的在仓库那看着,我每次开大门进去时,那个人就从仓库出来站在院子里。
我喂过狗之后,就走了,没见到过那个男的干活。
邱家元的酒和包装盒是从哪弄来的我不知道,没看到过有人给他送过这些东西,也没看到有人从仓库把酒拉出去。
(2)证人邹某证言证实:房子是我弟邹德春的,他现在温州打工,委托我出租出去。
大概四月份左右租出去的,租期三个月,租金是1800元,每月600元,这个人和我弟的儿子联系的,租金也是转给我侄子邹乐。
我没有见过这个人,他打电话让我把房门打开,将钥匙放在门口的地下用砖头盖着,我就照做了。
我不知道他租房的用途,他说是自住的,我平时也没来过,我不知道他是生产假酒的,如果知道就不租了。
(3)证人柏某1证言证实:我现在寿县联通公司做市场营销部渠道管理员,自己一个人居住在谢家集区鸿朗小区。
我跟邱家元在2015年左右的时候认识的,今年七、八月份的时候邱家元跟我提过他现在做酒生意,过段时间可能要进一批酒,到时候把酒放在我谢家集区唐山镇九里村的家里。
我和邱家元讲只要和我妈讲好就行。
隔了几天之后,我有一天回家,我妈跟我讲“元元”拉了不少酒放在我家。
大概是在十天前,晚上我回家吃饭,我妈跟我讲“元元”下午的时候骑着三轮车拉走二、三十箱酒。
然后前几天的时候你们公安机关就把邱家元放在我家的酒拉走了。
这就是邱家元把酒放在我家里的情况。
他放在我家有100多箱酒,是五年口子窖,一箱4瓶装的,外包装是跟平时商店里卖的五年口子窖的外包装跟酒瓶都是一模一样的,酒瓶外包装是黄色的,是硬纸盒包装,酒瓶是土黄色的。
这些酒放在我家大约有三、四个月了。
我现在住淮南市谢家集区鸿朗小区11号楼1703室。
大概是在今年六、七月份的时候,邱家元还在鸿朗小区11号楼1703室存放过9箱五年口子窖(4瓶装)。
后来邱家元拿走了5箱酒,还剩下4箱放在鸿朗小区11号楼1703室的客厅里。
这些酒一开始我不知道是假的,但是后来的时候我怀疑他存放在我家的酒是假酒。
开始的那9箱我还没怀疑是假酒。
但是后来邱家元找我给他办手机卡(不是实名制的那种),我没给他办,我就想到了他放在我母亲那的酒会不会是假酒,但我没向他核实过,也没有向公安机报案,因为我工作也忙,再讲邱家元是我朋友,我也就没当成回事。
这些酒我不知道是从什么渠道来的,也不知道邱家元从事生产假冒伪劣白酒的事情。
(4)证人戚某1证言证实:我跟邱家元老早之前就认识,今年6月份左右的时候邱家元帮我卖过沙子。
大约在今年6月底左右的一天晚上,我跟邱家元在一起吃饭,当时邱家元拿了一瓶五年的口子窖,我跟邱家元两个人喝了一瓶。
过了两天我和邱家元闲聊,因为我们在唐山里面有个用土填水塘的活,我们的挖掘机经常经过旁边村民家的门口.另外干活的声音比较大,给这些村民添了不少麻烦,我就跟邱家元讲,我想买些酒送给这些村民。
邱家元就问我上次我俩喝的那个酒(就是五年口子窖)怎么样,我说还行,邱家元就说回头你给工人就拿这个酒吧,我当时就问他这酒多少钱,邱家元说110元一箱(4瓶装),我就问怎么这么便宜,邱家元说这是假酒。
我当时认为这个酒跟平时喝的差不多,而且拿出来还好看,就向邱家元买了15箱。
过了一天还是两天我记不太清楚了,邱家元开了一辆白色“大众”轿车(车牌尾号是223)把酒送到唐山镇山口社区邱岗村里,我当时就让邱家元和邱岗村的生产队长“老奇”,把酒送给工地旁边的几家村民家里了。
过了几天我让我堂弟戚某2将钱通过微信转给邱家元两三千块钱(其中有买酒的钱和前几天吃饭邱家元垫付的钱),买酒是1650元。
邱家元给我的酒跟平时商店里卖的五年口子窖的外包装跟酒瓶都是一模一样的,酒瓶外包装是黄色的,是硬纸盒包装,酒瓶是土黄色的。
我不知道邱家元卖的这种五年口子窖假酒的来源,也没问过他。
这些酒有一箱被我自己喝掉了,剩下的都被我送给了邱岗村帮我干活的村民了。
邱家元是否还卖给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戚某2证言证实:我认识邱家元和戚某1,邱家元是我朋友,家住谢家集区玉园小区,戚某1是我堂哥。
我前段时间才知道邱家元卖假酒,我听讲他因为制作假冒品牌酒被抓了。
我没有从他那里买过假酒。
我记得有一次戚某1让我付给邱家元1650元的酒钱,我是通过微信转账付给邱家元的。
邱家元被抓获后戚某1跟我讲他从邱家元那买过10箱口子窖,这1650元钱就是口子窖酒钱。
我对邱家元销售假酒的事不了解。
(6)证人范某证言证实:我跟邱家元是多年好友。
我前段时间知道邱家元在做假酒。
2019年六月份的一天,邱家元给我打电话说要给我拿点酒喝,当晚邱家元开车给我搬了二十箱口子窖,因为我们之间的关系一直都不错,邱家元都没跟我提钱的事。
2019年七、八月份的时候,邱家元又给我送了二十箱口子窖,第二天我给了邱家元2400块钱,我总共从邱家元那里拿了这两次酒。
因为邱家之前和我说过有做假酒的想法,所以我心里知道他这些是假酒。
这些口子窖,有五年口子窖和六年口子窖两种,都跟平时商店里卖的五年和六年口子窖的外包装跟酒瓶一模一样的,五年口子窖酒瓶外包装是黄色的,是硬纸盒包装,酒瓶是土黄色的。
六年口子窖酒瓶的外包装也是黄色的,是硬纸盒包装,酒瓶是绿色的,都是4瓶装的。
这些酒有的我自已跟朋友喝掉了,有的我送给朋友了,现在已经没有了。
(7)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在寿县现代汉城二期金湾广场A期开了一间清香茶社。
从一个叫李龙的手里买了一批假酒,我通过我开的一间清香茶社把一部分假酒卖了出去,剩下的一部分假酒被公安机关查扣了。
大概是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一个自称叫李龙的人到我在开的清香茶社里面推销白酒,他手机号码是165××××2211。
我家里面需要用酒,我也想在店里面卖点酒。
过了一、两个月我就主动给李龙打了电话要30箱口子窖。
过了两、三天李龙就给我送来了30箱,有五年也有六年口子窖,我给了他3700元现金。
这些酒被我卖了两箱,每箱280元,共计560元,自己喝了一些,也送了家人一些,这些一共16箱,还有14箱在我店里被你们公安机关查获扣下来了。
(8)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我和刘某经人介绍处对象的,刘某在寿县县城外君子大道开的一家“清香茶社”店。
有一次刘某喊我把她一楼仓库放的白酒给搬到二楼,还有四次是刘某让我帮她送酒。
第一次送酒是今年5月份的时候,刘某让我帮她送一箱口子窖5年白酒到寿县南门口往西一点一家回民开的饭店;
第二次是今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某让我帮她送两箱口子窖5年白酒到寿县家饭店;
第三次是今年8月底的一天接傍晚的时候,刘某让我帮她送一箱口子窖五年白酒到寿县南门口里面一个供电局对面的一家小饭店;第四次是昨天(2019年)上午9点多的时候,我当时在刘某的“清香茶社”店里来,刘某让我帮她送十来箱口子窖5年白酒到凤台。
我不知道这些酒是假酒,也不知道这些酒是从哪儿来的。
(9)证人杨某、柏某2证言证实:我和妻子柏某2开了个百货商店,平常卖点烟酒和百货。
我记得那是2019年9月初的一天,我老婆跟我讲她和一个叫邱家元的男子联系了买20箱酒,讲好在寿县翰林首府小区那接头。
她给了我2300元的酒钱,让我去拉酒,我就开车到了翰林首府小区,见到了邱家元,邱家元从他车里搬下来20箱酒,其中有10箱五年口子窖、10箱古井贡酒。
我们把这20箱酒放到了我的车里,给了邱家元2300元钱,之后我就开车回家了。
买过酒没两天,我老婆觉得这酒不放心,想把酒退给邱家元,就打邱家元的电话但怎么也打不通,我们就猜到邱家元出事了,这20箱就收起来了也不敢动了。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邱家元的供述证实:2019年4月份的时候,我在网上聊天认识了张露。
我知道他能搞到制作假酒的材料和机器等物品,我就跟他讲要买400套4瓶装的口子窖包装材料及制作假酒的工具和散装白酒。
2019年5月1日,张露给我送了两台机器和30桶散装白酒,夜里送假冒口子窖酒的包装材料的司机到了。
我打电话把蒋鹤喊来帮忙,和张露、送货司机一起把东西拉到了田家庵区三和镇租的仓库,把包装材料、机器、散装白酒都卸到仓库里了。
第二天,张露示范怎么制作假酒,我和蒋鹤就学会了。
我总共给了张露二万多现金,张露拿到钱就回合肥了。
接下来的几天,我和蒋鹤两个人在三和镇这个仓库用机器、散酒和口子窖包装材料制作了300箱左右4瓶装的假冒口子窖酒(有五年和六年两年,六年有30箱)。
另外还制作了五、六十瓶裸瓶口子窖酒。
生产的300箱口子窖酒我卖了一部分,其中30箱六年口子窖我存放在三和镇的仓库,被你们扣押了,另外都是五年口子窖,我都是存放在柏某1那里,他在谢家集区鸿朗阳光城的家里存放了一些,其余都放在柏某1九里村的自建房内了。
这些五年口子窖我送给范某20箱,又卖出去150箱,还卖给杨银花20瓶裸瓶的口子窖,剩下的三、四十瓶裸瓶口子窖被我自己喝了。
我以110元一箱卖给戚某115箱五年口子窖,共1650元;
以125元一箱的价某卖给刘某30箱五年口子窖,我收了她3700元现金;
以120元一箱卖给范某20箱五年口子窖,他给了我2400元现金;
我以110元一箱的价某卖给寿县柏某210箱五年口子窖,共1100元;
我以110元一箱的价某分几次卖给杨银花75箱五年口子窖,杨银花给了我8250元现金,最后一次我以15元一瓶的价某卖给杨银花20瓶裸瓶的五年口子窖,共300元。
还有81箱口子窖酒是我和蒋鹤制作的,存放在柏某1那还没卖。
2019年8月份,我又联系张露准备购买口子窖的包装材料,我打算买600套4瓶装的口子窖包装材料,但张露说暂时没有,只有古井贡酒的包装材料,我就向他订购了800套全套的4瓶装古井贡酒包装材料(有五年和献礼两种,献礼多一点)。
8月31日,张露说当天夜里送的古井贡酒包装材料就到了,张露和梁小琪还有司机我们带着货到了尚庵村我租的仓库(陈某家的自建房),当天蒋鹤是等在仓库里的,我们一起把800套古井贡酒的包装材料和张露拉来的一台机器和散酒都卸在仓库了,我总共给了张露30000多元现金。
之后的几天,我和蒋鹤用张露教的方法制作了150箱左右4瓶装的古井贡酒。
这些假酒共卖了80箱,剩下的假酒和古井贡酒包装材料一起还存放在我租的陈某家的自建房内,也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这80箱假酒我卖给杨银花两次,以120元一箱的价某卖给她70箱古井贡酒献礼版,她给了我8400元现金。
另外的卖给柏某210箱,有五年和献礼两种,价某都是120元一箱,共卖了1200元。
还有68箱古井贡酒是我和蒋鹤一起制作了还没卖出去的,有些包装材料也没用完。
我卖假酒的事蒋鹤不知道,每次我都是自己去卖假酒,他帮我干活我给过他2000元钱。
我从张露那里购买的制作假冒古井酒的一整套包装(五年古井原浆及古井原浆献礼版)800套(一套指能制作一箱,一箱四瓶),其中五年古井原浆整套包装有300套、古井原浆献礼版整套包装有500套,都是4瓶装的。
每套包装包括原浆酒的外包装盒1个、内包装盒4个、酒瓶4个、酒瓶盖4个、手提袋2个、泡沫垫座4个、内包装盒盒盖4个、装在外包装上的塑料提把1个、二维码标签1张、检验标签1张。
另外还购买了用来制作假冒古井原浆酒的“光凯贡原浆酒”50箱,每箱六桶装,每桶五斤,价某是4500元,另外还有用来固定外包装盒的白色铁质卡子(具体数量没数),这些卡子总共500元钱。
我是在2019年9月初生产古井原浆酒,2019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就生产了几天的时间。
陈某、柏某1都没有帮我制作假酒。
我购买的假的包装材料上有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几个字,酒瓶盖下面有个红色的圆形图案,图案里面有“献礼”字样,献礼版的酒瓶是咖啡色的。
生产出来的假冒古井原浆五年的酒瓶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几个字,酒瓶盖下面有个红色的圆形图案,图案里面有“5”字样,五年原浆的酒瓶是黑色的。
我和蒋鹤一起生产的这两种假酒的外包装和市面上的都是一样的。
对于古井原浆酒的制作过程是这样的:先把灌装机开关打开,把灌装机顶部的一根白色塑料管子插到用来制作假酒原料的“兆凯贡原浆酒”桶内,将灌装机顶部的另外一根插到古井原浆酒瓶内,把酒灌满后,用制作假酒的酒瓶盖直接用手按在酒瓶口上,然后把装满假酒的古井酒瓶子放在内包装盒内,用封盖机将内包装盒封上,四瓶酒装一箱,在外包装盒上贴上古井酒二维码标签,检验标签,这样一箱假酒就算制作完成了。
2019年9月初,在购买古井原浆酒的包装材料之后,我跟张露联系准备购买六百套五年和六年口子窖包装材料,具体要多少五年的多少六年的记不清了,总共要了六百套。
(2)被告人蒋鹤的供述证实:我和邱家元是小学同学,这些年一直有联系。
2019年四月底五月初时邱家元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谢家集交警二大队高速公路的出口等他,我去了以后,看到一辆平头仓式货车,邱家元就让我和他一起上车卸货。
我们把货卸在山南一个平房里,卸的是五年和六年口子窖酒的外包装盒、内包装盒、酒瓶、塑料桶包装的散酒、酒瓶盖子、制作假酒的两台机器及制作假酒的包装零部件。
过了一、两天,那个卖假包装材料的就教邱家元和我制作假酒。
那个人先示范如何灌酒,如何包装。
我和邱家元看后就会了,我们在里面干了六天左右,制作三百多箱口子窖假酒(五年和六年都有)。
制作五年和六年口子窖的流程都是一样的,先是将散酒灌装到酒瓶里,用手盖上瓶盖,接着在内包装盒内放一个底座,再把酒放进去,再在内包装盒放一张检验合格证,最后用封盖机内包装盒盖封上,再把铆钉机在内包装盒的上部两边分别打上铆钉。
最后,将4瓶制作好的酒放入外包装盒内,外包装盒内有的放红色的手提袋,有的不放,另外在外包装盒放一张大一点的产品合格证。
装好这些之后,就将外包装封口,在外包装的底部用塑料透明胶带(胶带带有“口子”的字样)封口,装上塑料提肥。
这样一箱酒就制作好了。
邱家元就边做边卖,到八月底九月初,邱家元讲夜里有人来送货,让我在他租的尚庵村陈某家的仓库等他。
当天夜里,邱家元和张露等三人及一个送货司机来到了仓库,我看到货车上拉货的是几百套假冒的古井贡酒包装材料,还有张露车上拉来的机器和散装白酒。
之后的两、三天,我和邱家元一起在仓库里用机器、散装白酒和古井贡酒包装材料制作了一、两百箱假冒古井贡酒。
制作方法和口子窖酒方法差不多,就是用机器把酒内、外包装盒和盒盖、酒瓶、瓶盖及其他一些材料和散装白酒包装成成箱的假冒品牌酒,用的都是假冒的全套口子窖或全套古井贡酒的包装材料和散装白酒。
这回制作了一、两百箱4瓶装的假冒古井贡酒一,有五年和献礼两种,献礼多一些。
在制作的过程中也有损耗。
三、被告人杨银花、卢焕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犯罪事实。
2017年初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杨银花从被告人邱家元以及他人处分别购买假冒口子窖白酒和假冒古井贡酒后,以每箱18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某,将假酒先后销售给被告人卢焕义、谢某1等人,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
杨银花销售给卢焕义假酒金额146185元,杨银花销售给谢某1假酒金额1000元。
2017年初至2019年9月,被告人卢焕义将从杨银花处购买到的假冒口子窖白酒和假冒古井贡酒销售给黄某、孔某、付某、谢某2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1015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杨银花、卢焕义身份信息证实:杨银花及卢焕义的基本身份信息。
(2)归案经过说明证实:谢家集分局民警在谢家集区平山派出所家属楼抓获杨银花;
在谢家集区抓获卢焕义。
(3)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杨银花无犯罪纪录;
卢焕义于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证实:卢焕义与杨银花之间从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购买假酒的微信转账记录;
孔某从卢焕义处购买假酒的微信转账记录;
谢某1从杨银花处购买假酒的微信转账记录;
杨银花指认自己的微信名及绑定银行卡的截图;
卢焕义指认自己的微信名及绑定银行卡的截图,均证实了杨银花、卢焕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
(5)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杨银花交通银行尾号9062银行卡从2017年3月21至2019年9月21日交易记录。
(6)扣押清单、接受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卢焕义处扣押手机一部;
从黄某处接收口子窖一瓶、外包装一个;
杨银花扣押手机一部;
经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及现金依法退还给所有人。
2、辨认笔录 (1)卢焕义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贩卖给其假酒的女子为杨银花。
多次向其购买假酒的男子为孔某、黄某、付某。
(2)杨银花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购卖其假酒的男子为卢焕义;
辨认出其多次从一名叫“元元”的手中购买假酒的这名男子为邱家元。
(3)谢某1辨认笔录证实:销售给其假酒的女子为杨银花。
(4)黄某、孔某、付某、程某、谢某2辨认出卢焕义。
3、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1证言证实:我在三路汽车站对面经营天瑞源经销部。
我卖的酒品种非常多,价位从几十块钱一件到二、四百一件的都有。
这些酒有从公司进的,也有从私人批发商那里进的,私人批发商有蔡记,杨银花两家。
我两三年前就认识杨银花了,她经常骑三轮车给批发部送货。
她平时送银驾银星、银驾糟坊、牛奶、奶粉,还有各式各样的酒,也送假酒有古井原浆献礼版。
2019年过年前的时候杨银花当面跟我说她能搞到跟真酒一模一样古井原价献礼版,也是200元一件(4瓶装),问我要不要。
当时我没敢进,过了一阵子我亲弟弟的小孩要回老家请客办事,找我买酒,我就问他要不要跟真酒差不多的,价某便宜很多的古井原价献礼版的酒,他说行。
2019年9月3日我给杨银花打电话讲要10件,后来杨银花跟我说她那暂时拿不到10件,快到中秋节了,她搞不到货,只有5件,我就说5件也行,我另外又要了一件(六箱装)的安慕希酸奶和一件(六箱装)的金典纯牛奶。
一共微信转给他1600块钱。
不是第二天就是第三天杨银花骑三轮车直接给我送到店里的。
这个酒我拿到后就堆在我家里了。
中秋节前一个礼拜我弟弟过来给酒拉走的。
她送来的古井原浆献礼版老版的包装,打的是金鼎成的码,我干批发部这么长时间都认不出来是真酒是假酒。
我就进过这一次假酒。
我每次进货都是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付钱给杨银花,她的微信名字叫“封心”,但是后来我听讲杨银花因为卖假酒被抓了,我就把她的微信号删除了。
杨银花告诉我她丈夫是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也没见过她丈夫。
(2)证人孔某证言证实:我几年前通过付某认识卢焕义,卢焕义是做婚庆的,还做酒的批发,我需要用酒就找他。
我的微信昵称是“9.27沐晨装饰”,他的微信昵称是“爱你不买单”,我加的备注是“卢子”,我向他买假酒几乎都是用微信转账。
我一共找他买了以下几次:1、2019年1月25日快过年了我的饭局比较多,就从卢焕义那里花了1500块钱买了五箱4瓶装的白酒,其中有五年口子窖和六年口子窖两种,买的酒都自已喝了。
2、2018年9月27日当天我过生日,我从卢焕义那里花了270块钱共了一箱4瓶装的白酒,具体是什么酒我想不起来了。
这箱酒也都自已喝了。
3、2018年9月23日我中秋节要送礼,就从卢焕义那里花了2500块钱买了7箱六年口子窖,其中6箱送节礼了,另外一箱我自己留招待朋友喝了。
4、2018年9月3日,从卢焕义那里购买了680元假酒。
5、2018年2月24日过年期间我一个朋友结婚回门要用酒,让我帮他联系买酒的,我当天分两笔转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卢焕义一共5960元(其中一笔3360元,一笔2600元),一共购买了十七箱4瓶装的六年口子窖。
买的酒都用来办酒席招待客人了。
6、2018年2月15日过年期间我跟朋友吃饭,从卢焕义那里拿了两箱白酒招待朋友了,一箱五年口子窖,一箱六年口子窖,都是4瓶装,酒我自已喝了。
7、2018年2月2日和2018年2月8日这两次转账一共5700元,都是我因为朋友结婚。
他分两次给我的钱,一次是结婚前给我的,一次是结婚后给我的。
他什么时候转给我的钱,我就什么时候转给卢焕义的。
当时一共是买了19箱五年口子窖。
酒都是我朋友用来办酒席招待客人了。
8、2018年1月26日,也是过年期间我自已家里用酒,从卢焕义那里花了900元买了三箱五年口子窖。
酒都自己喝掉了。
9、2018年1月24日,是过年期间我自己家里用酒,还有招待朋友用酒,从卢焕义那里花了1500元买了五箱五年口子窖,酒都自已喝掉了。
10、2017年10月9日,是十一放假期间我招待朋友买了3箱4瓶装的五年口子窖,先拿的酒后付的钱,酒我用来招待朋友喝了。
从卢焕义那里购买的假酒我没有再转卖牟利的情况,我帮朋友忙能拿到便宜的酒,也是帮卢焕义的忙能给他拉点生意。
我都多少拿的多少给亲戚朋友。
(3)证人黄某证言证实:我现在八公山水泥厂上班,闲暇时间干点婚庆主持人的兼职。
大概两年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卢焕义,知道他是做婚庆的,还做酒的批发,我平时帮朋友代买酒找过他很多次,我和他也比较熟悉。
我听讲他被抓了才知道他叫卢焕义,但我能认出他。
我们俩是微信好友,他的微信昵称是“爱你不买单”,我的微信昵称是“A.黄某”。
我每次买酒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卢焕义。
我也问过他酒怎么这么便宜,他讲这酒是外地倒卖过来的,所以便宜。
我从卢焕义那买的酒大部分是口子窖,有五年的和六年的两种。
2018年的时候他卖给我5年口子窖的价某是280-300元左右一箱(4瓶装),6年口子窖的价某是360-380左右一箱(4瓶装)。
2019年的时候卢焕义卖给我的酒价某降了不少,5年口子窖的价某是240-260元左右一箱(4瓶装),6年口子窖的价某是300元左右一箱(4瓶装)。
我也从他那买过古井原浆酒、献礼和五年两种都买过,但是次数很少。
我一共从他那里买了以下酒:1、2018年2月1日,买了10箱左右的六年口子窖,我微信转账付给了他3800元。
2、2018年11月1日,我记得好像是从卢焕义那买了3箱六年口子窖,我微信转账付给了他960元。
3、2019年1月6日,我记不清从卢焕义那买的是什么酒了,总共从他那买了7箱左右的酒,我微信转账付给他2040元。
4、2019年1月21日,我花了442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16箱左右的五年口子窖。
5、2019年1月22日,我花了900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40箱左右的五年口子窖。
6、2019年1月23日,我花了450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15箱的酒,应该是六年口子窖。
7、2019年1月24日,我微信付给卢焕义7740元,这次我印象中从他那里买了30多箱的五年口子窖。
8、2019年1月30日,我花了658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20多箱的五年口子窖。
9、2019年2月1日,我花了150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5箱六年口子窖。
10、2019年2月2日,我花了587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20箱左右的酒,好像买的是五年古井原浆。
11、2019年6月8日,我花了28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一箱酒,好像是五年古井原浆。
12、2019年6月18日,我花了300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12箱左右的五年口子窖。
13、2019年7月6日我花了72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3箱的五年口子窖。
14、2019年7月7日我花了180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6箱酒,好像买的是六年口子窖。
15、2019年7月29日,我花了198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8箱酒。
16、2019年8月3日,我花了48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2箱酒。
17、2019年8月7日,我花了360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15箱左右的酒,什么酒我记不清了。
18、2019年8月13日,我花了114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4箱酒。
19、2019年9月2日,我记不清买的是什么酒了,买的好像是1箱酒,我通过微信转账付给他300元。
20、2019年9月5日,我花了24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1箱五年口子窖。
21、2019年9月6日,我花了900元从卢焕义那买了20瓶的裸瓶五年口子窖,这900元钱我是提前微信转账付给户焕义的,这次是我一个朋友家里办丧事需要用酒图便宜,找我帮忙买的。
我是搞婚庆主持的,2019年一、二月份那几次买酒比较多是因为春节前朋友送礼和办事需要,让我帮忙代买点酒送礼,我知道卢焕义那的酒便宜,我才帮朋友代买的酒。
其他的那些买酒量比较少是我自己买来喝的。
我朋友代买这些酒没收什么好处费,我帮朋友代买酒,需要自己开车去拉酒,朋友过意不去,这几次代买酒朋友非要给我200-300的油钱,每次从卢焕义那买酒花多少钱,我就问朋友要多少酒钱。
(4)证人付某证言证实:我是柔和种子酒做谢家集片区的业务员,没有开立店面做酒的销售生意。
大概几年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卢焕义,他做酒生意,也做婚庆。
因为都熟悉,平常用口子窖酒,就从他那拿。
我的微信昵称是“付筅笙”,微信号是×××,他的微信昵称是“爱你不买单”。
卢焕义卖给我的五年口子窖每件大概比市场价低四、五十元,古井献礼版比市场价也低好几十元,卢焕义跟我讲是外地的便宜的酒,但我自己做酒业务的,心知肚明是假的。
我每次从他那买的酒大部分是口子窖,有五年的和六年的两种,2018年的时候他卖给我五年口子窖的价某是280-300元左右一箱(4瓶装)。
今年最近我买过一次3件古井原浆献礼版,240一件,4瓶装的。
以下是我从他那里买酒的情况:1、2018年1月29日,我从卢焕义那买了几件五年口子窖(4瓶装),一共转了1240元。
具体几件我记不清楚了。
2、2018年1月30日,我记得好像是从卢焕义那买了9件五年口子窖(4瓶装),我微信转账付给了他2400元。
3、2018年2月3日,我记得好像是从卢焕义那买了2件五年口子窖(4瓶装),我微信转账付给他480元。
4、2018年2月9日,我转了2000元买了五年口子窖(4瓶装),具体几件记不清楚了。
5、2018年2月10日,我转了2400元买了五年口子窖(4瓶装),具体几件记不清楚了。
6、2018年2月11日,我花了660元,买了4瓶装五年口子窖,具体几件我记不住了。
7、2018年9月6日,我转了1440元,买了4瓶装五年口子窖,具体几件记不清楚了。
8、2018年9月11日,我转了840元,买了4瓶装五年口子窖,具体几件记不清楚了。
9、2018年01月20日,我转了840元,买了4瓶装五年口子窖,具体几件记不清楚了。
10、2019年1月25日,我转了587元,买了4件4瓶装五年口子窖,不足的钱好像是现金付的,具体我记不住了。
11、2019年1月29日,我转了4600元,买了大概8、9件4瓶装五年口子窖,大概花了3000元,剩下的1600元应该是买的中华烟。
12、2019年2月4日,我转了1150元,应该是买了3件6瓶装五年口子窖。
13、2019年9月2日,我微信转了720元给他,买了3件4瓶装古井原浆献礼版。
这些酒有的送给老丈人喝,有的送礼,有的朋友办红白事用掉了。
这些酒现在都没有了,我给朋友代买酒也没有收取好处费。
我不知道卢焕义这些假酒是从哪里进的。
(5)证人谢某2、程某证言证实:我以前在谢家集区家沁园春酒店。
2017年年初的时候,卢焕义是酒厂推销员,到我们酒店去推销酒的时候认识了,当时我还从卢焕义那边买过酒。
卢焕义应该是宣酒酒厂或者是迎驾贡酒的推销员。
我从他那里买过几次酒口子窖和古井贡酒。
大概在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卢焕义到我酒店推销白酒,后来沁园春酒店不经营了,我们公司需要招待和朋友需要,我从卢焕义那边拿了不少白酒,有宣酒、口子窖、古井贡酒等之类的。
当时我不经营酒店了,我们经营一家安源消防淮南分公司,公司平时需要招待,有时亲戚也用酒,我就让卢焕义给我送酒。
卢焕义送完酒,是我老婆程某用微信付的钱,有微信转账记录。
程某的微信昵称是“静”,卢焕义的微信名称是“爱你不买单”。
以下是我从他那里买酒的情况:1、2017年8月份,买了一箱(6瓶装)六年口子窖,花了460元:2、2017年12月1日,买了10箱六年口子窖,共计2880元。
3、2018年1月30日,买了五年和六年口子窖酒,具体多少箱我记不清了,共买了3600元钱的酒。
4、2018年2月3日,买了五年和六年口子窖酒,具体多少箱我记不清了,这此酒共计3400元。
5、2018年11月28日,买了10箱六年口子窖,这些酒共计2880元。
6、2019年1月14日,买了六年口子窖和五年口子窖、这些酒共计2910元。
因为我长时间买这些酒,亲戚反映酒有问题,又是快过年的时候,我怕酒有问题,然后就私底下问卢焕义,酒是不是正规渠道,有没有问题。
他说中间有少量的是有问题的(意思是假酒),按卢焕义的意思一箱酒里面有一瓶假酒。
我当时心想,我这是送人或是自己喝的,不能坑人,我就把这此口子窖酒退给他,然后就在也没有从卢焕义那边买过酒了。
(6)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我是杨银花的丈夫。
2017年年初的时候,我老婆杨银花租赁谢家集区新塘村一间套房用于堆放牛奶和酒水,房东是蔡兆胜。
她从外面进了牛奶和酒水就堆放在租的房子里,她没有开商店,销售牛奶和酒水主要是通过她到各个超市和商店去推销,有超市和商店要她就骑三轮车给别人送。
今天凌晨一点多的时候,我在蔡楚酒店看别人打牌,杨银花突然给我打电话,讲“外面有敲门的,好像是派出所的,怎么搞?
”。
我当时就问她家里可有货了(指假酒),她讲不多了,就几件了。
我就讲扔掉吧。
挂断后我突然想起钱的事,回了一个电话,让她把钱藏好。
我带着朋友吴剑回去看看情况,我怕回去被逮,就在派出所路口等着。
我是今天凌晨才知道杨银花卖假酒的。
她具体获利多少我不知道,也就是现在中秋节快到了酒销量会好一点,她都是开着我家的电动三轮电瓶车去进货和送货。
我挣钱大部分都给我老婆保管,有需要用钱的地方我再找我老婆要钱,家里的钱都是由我老波杨银花支配。
我和杨银花有两个小孩,一个上高一,一个上高二,杨银花卖假酒也是为了我们的家庭,为了两个小孩,杨银花卖假酒我虽然心里怀疑但是我没有具体去参与,她卖她的假酒,进货送货都是她一个人,我自己往涡阳那边送石料,我们两口子共同挣的钱都是为了养家。
杨银花卖的酒水有牛栏山、剑南春、古井原浆等。
我不知道杨银花卖假酒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进货和销售都是杨银花一个人办。
(7)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我是杨银花儿子。
2019年9月9日凌晨,我书包里的39050元钱应该是我妈放在我书包里的,因为当时只有我妈、我姐和我在家,我和我姐没有钱。
那天,你们公安机关的警察到了我家,我就醒了,家里只有我妈、我姐和我在谢家集区平山派出所家属楼的家中。
我妈看见警察来了就偷偷到我身边讲让我背着书包去找我爸吴某1。
我就找电话给爸爸,但电话是我舅杨瑞接的,他让我去找他。
我背着书包去找他,他的车就在蔡楚大酒店门口,刚上车,你们警察就把车截住了,我才发现书包里有39050元现金,知道是我妈把钱放我书包里了,让我去带给爸爸。
我也不知道这些钱是什么钱。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银花供述证实:我是做配送货生意的,主要是直接从厂里进货,货源有五年、八年、十六年的古井原浆,十六年的献礼白酒,五年、六年的口子窖、迎驾贡酒,迎星白酒、祥和白酒,还有牛奶、饮料等,然后把这些从厂里进的货转手卖给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田家庵区、寿县等地的小型超市,从中赚些差价。
我认识一个叫元元的(邱家元),从他那里买过假酒,他给了我一个手机卡,号码是165××××2121,让我进货就用这个号码联系他的165××××2211的手机号码。
大约是八月下旬的一天,我让他送了20箱五年口子窖到平山××路口,我给了他2200元现金。
我把这些酒卖给一个姓周的朋友了,姓周的朋友说办事要用酒,对方给了我2600元,我赚了400元,每箱赚了10元。
过了几天,我让元元给我送了15箱五年口子窖,约好在谢家集区玉园小区交易,我给了他1650元现金。
这些酒我送到谢三村菜市场的一个朋友那里,对方讲是结婚用的,每箱130元,这个男子微信转给我1950元。
过了几天,我让元元给我10箱五年口子窖和20箱六年口子窖,他说暂时没货。
大约到了九月初的一天,一个朋友介绍要40箱五年口子窖,我联系元元要了40箱货。
我们约好在谢家集唐家山庄门口交易,他送了40箱来,我给了他4400元钱,后来我的朋友又不要这些酒了,我就又还给元元了,他也把4400元钱退给我了。
第二天,我联系元元要50箱古井原浆、10箱五年口子窖。
这次因为酒的量比较大,我就让我老公吴某1开着我家的帕萨特轿车在谢家集唐家山庄门口旁边等着,我去和元元交易。
见面后,元元说就他一个人干活,古井原浆做不出来,我们只交易了10箱五年口子窖,一共1100元,我给的现金。
因为酒的数量比较少,我就没有让吴某1开车过来搬货。
我买过假酒后马上就联系一女子卖掉了,我一箱赚了10元,女子给了我1200元,该女子是我做保健的时候认识的,我喊她姐。
又过了一、两天,我电话联系元元要15箱五年口子窖,我们约在玉园小区交易的,我按110元每箱的价某付给他1650元。
我买过假酒后就直接到谢三村丁字路口卖给了一个男子,每箱130元,一箱我赚了20元,男子微信转给我1950元。
我的微信号是133××××6961,这个男子是卢焕义介绍的。
又过了一、两天,卢焕义说他朋友办事,需要20瓶裸瓶的五年口子窖,我们电话里谈好是25元一瓶,我联系元元是15元一瓶。
我和元元在九里大桥下面交易,我给了他300元现金。
我买过后就送到新华二村卢焕义指定的人家,这笔货款卢焕义到现在还给我。
前几天,我喊她姐的那个女子打电话说需要20箱古井原浆,谈的130元一件,我电话联系元元要20箱五年原浆,120元一件。
我和元元在廉租房红绿灯交易的,他给我拉的是古井献礼,不是古井原浆,他说回去换货,我讲来不及了,后约定明晚再交易,我们就分开了。
过了一会儿,元元打电话给我说他打算收手不干了,感觉有车跟踪他,我也害怕了,就没有再交易了,和元元联系的手机也让我扔了。
我从八月份才开始卖卖假酒,一共才赚了二、三千元,这些钱都被公安机关搜走了。
(2)被告人卢焕义供述证实:我大概于2010年做种子酒销售员,于2017年认识杨银花的,杨银花那时候到处送货,从2017年过完年后一月份开始从杨银花那里购买假酒,一直到2019年九月份。
每次都是用微信转账,她的微信昵称是“封心”,我的微信昵称是“爱你不买单”。
我从她那买的就是假冒古井贡酒(也就是古井原浆)和口子窖酒,古井贡酒是献礼版原浆和五年原浆,口子窖酒是五年口子窖和六年口子窖。
2017年刚开始的时候我就觉得杨银花卖给我的酒来路不正,她卖给我的价某明显低于市场价某,其实我心里都有数,也猜到杨银花卖给我是假酒。
2018年初的一天,有一次杨银花也跟我讲她卖给我的是高仿的假酒。
我从杨银花那买了80多次假酒,每次买的数量不等。
我手机里的这些微信支付交易记录里面有我每次从杨银花那购买假酒后付钱给她的记录,也有我每次卖假酒给孔某、黄某、付某及沁园春老板后他们付款给我的交易记录。
我从杨银花那里购买假酒的具体次数如下:1、2017年1月24日,买了3件五年原浆每件260元,共780元。
2、2017年5月23日,买了2件五年原浆每件260元,共520元。
3、2017年7月10日,买了4件五年原浆每件250元,共1000元。
4、2017年7月10日,买了1件五年原浆共计260元。
5、2017年8月2日,买了1件(6瓶装)六年口子窖共360元,我以460元的价某卖给了沁园春酒店。
6、2017年8月4日,买了2件五年原浆,每件260元,共520元。
7、2017年9月8日,买了3件五年原浆,每件260元,共780元。
我以1080元的价某卖给了微信名叫妞丫妞的人了。
8、2017年9月12日,买了1件五年原浆共260元。
9、2017年10月2日,买了4件五年原浆,每件250元,共计1000元。
10、2017年10月5日,买了2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30元加上我又额外发了10元红包,共计470元。
我以540元的价某卖给了妞丫妞。
11、2017年11月17日,买了5件五年原浆,每件200元。
买了2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20元。
共计1440元。
12、2017年12月1日,买了10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80元,共2800元。
我以2880元价某卖给了沁园春酒店老板。
13、2017年12月7日,买了1件(6瓶装)六年口子窖,共360元。
14、2017年12月8日,买了1件六年口子窖共280元。
15.2018年1月7日,买了5件五年原浆,每件200元,共1000元。
我额外发了5元的红包,共计1005元。
16、2018年1月26日,买了2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40元,共480元。
我以900元的价某卖给了孔某。
17、2018年1月29日,买了2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400元。
买了五年古井原浆(6瓶装)共300元。
共计700元,我以1240的价某卖给了付某。
18、2018年1月30日,买了5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1000元。
4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20元,共880元。
总共1880元。
我卖给沁园春酒店老板3600元。
19、2018年1月30日,买了9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1800元。
我以2400元的价某卖给了付某。
20、2018年2月1日,买了27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计5400元,卖给黄某11件4瓶装假酒(五年原浆),计3800元,其他的酒我也记不清卖给谁了。
21、2018年2月2日,买了18件假酒(不是古井贡酒就是口子窖),每件200元,共3600元。
又买了2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20元,共440元。
总共4040元。
这些酒我卖了一部分给孔某,他通过微信给我转了3440元。
22、2018年2月3日,买了10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20元,共2200元。
我以3400元的价某卖给了沁园春酒店老板。
23、2018年2月3日,买了2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180元,共360元。
我以480元的价某卖给了付某。
24、2018年2月8日,买了2件五年古井原浆,10件六年口子窖,共2360元。
后来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我2000元,剩下的用现金支付,付了多少现金我记不清了。
25、2018年2月10日,买了9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1800元。
我以2400元的价某卖给了付某。
26、2018年2月12日,买了4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180元,共720元。
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我660元,剩下的用现金支付,付了多少现金我记不清了。
27、2018年2月15日,买了2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20元,共440元。
我以650元的价某卖给了孔某。
28、2018年2月15日,买了5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1000元。
29、2018年9月3日,买了20件五年古井原浆,6件六年口子窖,共5320元。
30、2018年9月6日,买了1件五年古井原浆,4件六年口子窖,共1080元。
我以1440元的价某卖给了付某。
31、2018年9月11日,买了8件五年古井原浆,3件六年口子窖,共2260元。
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我840元,剩下的通过现金支付给我的,付了多少现金给我我记不清了。
32、2018年9月15日,买了11件五年古井原浆,3件六年口子窖,共2860元。
33、2018年9月19日,买了2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400元。
34、2018年9月19日,买了5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20元,共1100元。
2018年9月23日,我共卖给孔某7箱六年口子窖,他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我2500元。
35、2018年9月27日,买了2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20元,共计440元。
36、2018年9月27日,买了1件五年古井原浆180元。
我以270元的价某卖给了孔某。
37、2018年10月31日,买了3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600元。
我额外又发了35元红包。
38、2018年11月2日,买了3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600元。
我以96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39、2018年11月28日,买了6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20元,共1320元。
我以2880元价某卖给了沁园春酒店老板。
40、2019年1月2日,买了6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20元,共1320元。
41、2019年1月6日,买了2件五年古井原浆,4件六年口子窖,共计1280元。
我以204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42、2019年1月11日,买了2件五年古井原浆,1件六年口子窖,共580元。
43、2019年1月14日,我从杨银花那买了7件五年古井原装,1件六年口子窖,共1620元。
这此酒被我以2910元的价某卖给了沁园春老板,后来沁园春老板觉得酒有问题,把酒退还给我了,我就把2910元酒钱退还他了。
44、2019年1月17日,买了3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20元。
共660元。
45、2019年1月21日,买了19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3800元。
我以4420元的价某把一部分酒卖给了黄某,把剩下的酒以840元的价某卖给了付某。
46、2019年1月22日,买了30件五年古井原浆,12件六年口子窖,共7800元。
我以900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47、2019年1月23日,买了15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00元,共3000元。
我以450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48、2019年1月24日,买了14件五年古井原浆,25件六年口子窖,共计7520元。
我以774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49、2019年1月24日,买了2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180元,共计360元。
50、2019年1月25日,买了4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180元,共计720元。
付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了我预付款587元,其他补了多少现金我记不得了。
51、2019年1月28日,买了4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800元。
52、2019年1月29日,买了18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3600元,我以4600元的价某卖给了付某。
53、2019年1月30日,买了23件五年古井原浆,4件六年口子窖,共5580元。
我以658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54、2019年2月1日,买了5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价某200元,我以150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55、2019年2月2日,买了8件六年口子窖,12件五年古井原浆,共计4160元。
我以587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56、2019年2月4日,买了6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20元,共1320元。
57、2019年2月4日,买了3件(6瓶装)六年口子窖,共900元。
我以1150元的价某卖给了付某。
58、2019年2月5日,买了2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400元。
59、2019年2月6日,买了8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
又买了2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20元,共2040元。
60、2019年2月8日,买了7件五年古井原浆,1件六年口子窖,共1620元。
61、2019年2月8日,买了9件五年古井原浆,每件200元,共1800元。
62、2019年2月15日,买了1件六(6瓶装)年口子窖300元,7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00元,共1700元。
63、2019年2月23日,买了4件六年口子窖,每件200元,共800元。
64、2019年3月1日,买了3件五年古井原浆,1件六年口子窖,共740元。
65、2019年3月9日,买了3件五年古井原浆,16件六年口子窖,共3740元。
66、2019年3月18日,买了3件五年古井原浆,共540元。
67、2019年3月29日,买了14件五年古井原浆,共计2800元。
68、2019年4月4日,我买了14件五年古井原浆,共2800元。
69、2019年4月11日,买了17件五年古井原浆,4件六年口子窖,共计4280元。
70、2019年4月21日,买了3件六年口子窖,共660元。
71、2019年5月2日,买了25件五年古井原浆,共4500元。
72、2019年5月8日,买了10件五年古井原浆,共2005元。
73、2019年5月10日,买了1件古井原浆280元。
74、2019年6月20日,买了10件六年口子窖共2000元。
我以300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这3000元钱是黄某预先付给我的。
75、2019年7月5日,买了2件六年口子窖400元。
76、2019年7月6日,买了3件五年古井原浆共540元。
我以72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77、2019年7月7日,买了1件六年口子窖200元。
78、2019年7月12日,买了2件五年古井原浆、1件六年口子窖共560元。
79、2019年7月29日,买了5件五年古井原浆、3件六年口子窖共1500元。
我以198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80、2019年8月3日,买了2件五年古井原浆共360元。
我以48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81、2019年8月7日,买了15件五年古井原浆共2700元。
我以360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82、2019年8月13日,买了1件五年古井原浆、3件六年口子窖,共780元。
我以1140元的价某卖给了黄某。
83、2019年9月2日,买了3件五年古井原浆540元,以720元的价某卖给了付某。
84、2019年9月5日,买了1件五年古井原浆180元,我以240元价某卖给了黄某。
85、2019年9月7日,以30元一瓶的价某买了20瓶裸瓶五年口子窖,共计600元。
又以45元一瓶的价某卖给了黄某,收了他900元。
另外还有:2017年1月24日转915元、2月3日转1010元、7月4日转345元、2018年2月1日转2200元、2月13日转4140元、2019年9月5日转280元,这些也都是从杨银花那里购买假酒支付的钱。
这些买卖中每次交易的酒只有假冒的古井贡酒(五年和献礼两种)和口子窖酒(五年和六年两种)。
因为交易次数比较多,所以每次具体交易的什么酒可能讲的不太准确。
除了购买假酒外,我还从杨银花那买过几次红酒、饮料,红酒和饮料的钱总共有1000多元。
而且大部分都是现金付款的,只有少数几次是微信支付的。
上述80多次微信支付交易记录都是我从杨银花那购买假酒后付款给她的记录,没有购买红酒、饮料的微信支付交易的情况。
我与孔某、黄某、付某、谢某2只有假酒的交易。
他们也都是通过微信支付把酒钱付给我的,有几次微信钱不够的时候他们补我的现金。
另查明,王树彬、梁小琪、邱家元、杨银花、卢焕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露、蒋鹤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杨银花、邱家元、卢焕义、王树彬、梁小琪、蒋鹤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露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有期徒刑三至七年,并处罚金;
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综合证据: 1、物证:手机五部。
2、价某证明证实: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每瓶118元;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每瓶188元。
3、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共八份证实: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酒经抽样检验,总酯项目不符合GB/T10781.1-200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淮南市公安局唐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八份证实:无法查明杨银花其他上线;
邱家元、杨银花、王树彬在抓获时丢弃手机,目前无法查获这三人手机;
杨银花销售给卢焕义假酒的金额为145185元,销售给谢某1为1000元,卢焕义销售给孔某为18330元、销售给付某为17757元,销售给谢某2为13220元,合计110157元;
办案单位未能从杨银花6961手机号码内提取办案有用信息;
公安机关暂未查明杨银花销售假酒给其他人员的情况;
2019年9月6日侦查人员在合肥华南城张露租房处及仓库查获假口子窖酒共44箱,张露供述是从王树彬处购买全套包装材料制作的,共计有假冒口子窖标识2800件;
侦查人员尚未查明张露供述中1930机主的信息情况;
关于吴某1目前无证据证实其涉嫌犯罪。
5、通话记录证实:邱家元与杨银花、邱家元与张露、张露与王树彬、张露与1930机主的通话情况。
6、涉案的真假注册商标标识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树彬、张露、梁小琪、邱家元、蒋鹤、杨银花、卢焕义侵犯的涉案注册商标。
针对张露的辩护人提出张露具有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查,张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王树彬,符合立功条件,构成立功;
其又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张露传授犯罪方法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其向邱家元示范生产假冒的五年口子窖白酒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其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张露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
综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针对杨银花的辩护人提出杨银花具有坦白情节,经查,杨银花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辩护人的该点辩护缺乏事实依据,但鉴于杨银花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故对辩护人请求对杨银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针对邱家元的辩护人提出邱家元、蒋鹤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的意见。
经查,在共同犯罪中,邱家元积极从张露处购买假冒白酒包装材料及制作假酒的机器,指挥蒋鹤制作假冒白酒,并独自销售,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要地位,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梁小琪的辩护人提出梁小琪在与张露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及梁小琪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查,梁小琪受张露邀集,帮助张露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符合从犯的条件;
梁小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针对卢焕义辩护人提出卢焕义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卢焕义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从杨银花处购买假酒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的范畴,不属于立功。
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王树彬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王树彬第二次销售给张露的五十件包装材料是样品,双方没有形成买卖意思联络,不属于销售的意见。
经查,王树彬针对该五十件假冒口子窖酒包装材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这些货其没有收钱,主要是给张露看看样品,约好下次送货一起算。
张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王树彬说五十件有,价某是50多元一件,一件是六瓶装的假冒五年口子窖的酒瓶、瓶盖及外包装,当时谈的是等淮南的这批假冒五年口子窖的包装到的时候一起付给他钱。
故双方对这批五十件假冒口子窖包装材料的价某及付款时间已经进行了约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王树彬销售数量有部分存在未遂,依法应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树彬于2019年9月9日发给张露的600套假冒口子窖包装材料被公安机关查获,该600套口子窖包装材料共假冒口子窖注册商标的标识24000个,该部分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
故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针对蒋鹤的辩护人提出蒋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从犯的意见。
经查,蒋鹤系经侦查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而被抓获,并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但蒋鹤到案后能如实供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蒋鹤在与邱家元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中,用于生产假酒的设备、原材料均由邱家元联系购买,生产的假冒白酒也由邱家元一人销售。
蒋鹤仅受邱家元指使帮助邱家元生产假冒白酒,在共同犯罪,蒋鹤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故辩诉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露、杨银花、邱家元、梁小琪、卢焕义、王树彬、蒋鹤对各自所犯罪行认罪认罚,量刑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露销售非法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数量115400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梁小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数量93000件,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树彬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数量49200件,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树彬、张露、梁小琪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同时被告人张露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被告人邱家元未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口子窖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金额为50540元,情节严重;
被告人蒋鹤明知邱家元假冒注册商标仍帮助其生产,二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杨银花、卢焕义明知是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口子窖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予以销售,其中杨银花销售数额147185元,卢焕义销售数额1101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露犯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露、梁小琪在共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中,被告人张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小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露存在立功、自首情节,结合其犯罪事实、造成的后果,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树彬、张露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中有24000件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家元、梁小琪在共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被告人邱家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其在犯罪之后五年内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蒋鹤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露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杨银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邱家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四、被告人梁小琪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五、被告人卢焕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六、被告人王树彬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七、被告人蒋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八、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江 峰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玉媛 书记员王菊(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示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限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各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后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