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汉,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常郁,广东法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如,广东法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永汉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本案上诉人胡永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深圳市龙华区雅瑜洋百货店已于2019年12月27日依法注销。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胡永汉达成和解,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胡永汉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双方约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预交105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其525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胡永汉承担,胡永汉已经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退回其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