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10民初10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洪洞县升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大槐树镇玉峰华府**楼**。
法定代表人:张白女。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洞县升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案件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撒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