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340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汉族,1994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邵东市三维工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农林城****v>法定代表人:汤娉婷。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市三维工匠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潘 威审 判 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