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05民初99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横塘晓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横塘金屋装饰广场陶厅**。
经营者:邱晓娟,该经营部业主。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横塘晓娟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晓娟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晓娟建材经营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90年代初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后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JOMOO九牧”、“JOMOO”商标,注册商标号分别为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沐浴器、坐便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原告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聘请著名影星担任“JOMOO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被告在明知原告“JOMO0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私设广告牌,并在其销售卫浴洁具的商业广告宣传中,使用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JOMO0”或“JOM0O九牧”品牌利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原告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晓娟建材经营部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能提供原件供核对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03年1月28日,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取得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3年1月27日,后经转让,权利人为九牧厨卫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1月27日;
2003年2月21日,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取得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3年2月20日,后经转让,权利人为九牧厨卫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日;
2006年5月28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6年5月27日,后经转让,权利人为九牧厨卫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上述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分别为第11类:水龙头、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浴室装置等;
第35类:推销(替他人);
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抽水马桶、龙头等。
2011年,“JOMOO九牧”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九牧”系列产品多次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九牧”系列商品多次被评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卫浴领军品牌,“九牧”字号还被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等。
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录了2019年12月17日对被告经营场所内放置本案所涉商标情况进行取证的相应资料。
从取证资料可以看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店招上醒目标识“JOMOO九牧”大字,该标识占据招牌的大部分。
另查明,晓娟建材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邱晓娟,注册日期为2012年4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建材、装饰材料、陶瓷、洁具、板材、瓷砖、淋浴房、卫浴、吊顶、五金及配件、日用百货、办公用品。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系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JOMOO九牧”、“JOMO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被告的涉案行为,首先,经营者在销售“九牧”产品过程中,为指示、说明其所售产品的来源,可以标注“九牧”相关注册商标,属于对注册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晓娟建材经营部可能销售的是九牧厨卫公司的产品,但其未经授权,将“JOMOO九牧”、“JOMOO”注册商标单独、突出使用在店招、广告牌上,可能让消费者混淆成店面的经营者为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商标或字号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超过了向消费者说明或描述其所经营商品来源的合理限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该行为会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晓娟建材经营部在其店招上突出、单独使用“JOMOO九牧”、“JOMOO”标识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晓娟建材经营部应当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的规模、持续时间、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被告的主观恶意、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晓娟建材经营部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新区横塘晓娟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5元,由被告高新区横塘晓娟建材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万玉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