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611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1-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王志鹏,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丽斌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郭庄振兴街**一社会信用代码:×××W63。
经营者:史林江。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丽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