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翠成,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龙,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江泉,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系原钟楼区邹区豪丽仕灯饰经营部经营者。
上诉人刘翠成因与被上诉人赵福龙、原审被告张江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传唤当事人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14:30到本院开庭,上诉人刘翠成在已经签收本院传票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翠成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刘翠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