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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成与赵福龙、张江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终111号
案件名称刘翠成与赵福龙、张江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翠成;赵福龙;张江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翠成,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龙,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江泉,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系原钟楼区邹区豪丽仕灯饰经营部经营者。

上诉人刘翠成因与被上诉人赵福龙、原审被告张江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传唤当事人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14:30到本院开庭,上诉人刘翠成在已经签收本院传票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翠成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刘翠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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