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4知民初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区新视美眼镜店,经营场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08-1)****。
经营者:张国文,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1日,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9日,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区新视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