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民初194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西水榭新学府****店3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31PCB53Q。

经营者:池家照。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因本案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系在韩国注册设立的企业,故本案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本案属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本案适用涉外民事程序的特别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的经营者池家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美术作品形象商品,并销毁库存;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轴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在韩国首播以来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中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

《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西水榭新学府4幢6号店3店“育婴房”店铺擅自销售使用原告珀利(Poli)等作品形象的产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辩称,1.原告在福建等地提起了上千起诉讼,起诉书中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不符合法(经)函(1990)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及京高法(2014)45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第九条:原告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的规定。

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起诉书没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无法证明该诉讼由其法定代表人所发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起诉规定,应当驳回其起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查询,原告起诉状的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与原告所起诉商标注册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149道,67-7(论岘洞,明恩大厦)并不一致,可见原告不是起诉商标的著作权人,也不是所起诉商标的权属公司。

3.未收到原告给律师事务律师的授权书。

6.原告的证据保全公证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而是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曾斌,并非韩国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也没有韩国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给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公证机构既非韩国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更非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因此,无论是公证申请人还是公证机构都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根据《公证法》等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主格资格、资质及申请委托情况,本案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在受理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提出公证申请时,既未审查该公司是否具备申请该项申请公证的主体资格,也未对韩国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进行审查,仅是根据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斌的“申请”受理公证,并将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为公证事项当事人。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应当撤销公证书。

5.原告提供福建省厦门鹭江公证处的公证书,因“福建省厦门鹭江公证处”并不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不属于原告可以提出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

原告所提供的公证书既违反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又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也不符合中国公证协会所规定的公证程序以及公证管辖规则。

因此,公证书依法应该被推翻。

6.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免于赔偿。

即便赔偿,被告共计进货涉案侵权产品4件,且该商品实际销售2件。

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39元,拿货价格为19元/每件,综合平均净利润为20元/每件,其产品整体的利润尚且才为20元,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极少,且原告未提供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证明,原告要求赔偿3万元于法无据。

7.2020年4月份,原告购买侵权产品,9月份提起诉讼拖大半年,无非就是为了钻法律漏洞获得不菲赔偿,其行为存在明显恶意。

被告主观上并无侵权恶意,且原告专利的创造性较低,并非是不可或缺的产品设计结构,其可以通过电话投诉告知或者一份律师函就可以制止的侵权,避免对被告造成损失,也大大降低了国家法律成本。

原告要求赔偿3万元不合理。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材料:第一组原告权利基础证据:1、《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珀利(Poli)”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件[(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8号];

2、《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罗伊(Roy)”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件[(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9号];

3、《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安巴(Amber)”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件[(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6号];

共同证明:原告是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二组原告美术作品知名度证据:1、第17394845号、第17394967号《商标注册证》;

证明:原告享有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美术作品形象同时已经注册商标、品牌、商业价值巨大。

2、《聘书》公证书;

证明:变形警车珀利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聘请为“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美术作品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第三组被告侵权证据:1、(2020)湘永宁证字第3360号;

2、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证明:(1)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害《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美术作品形象产品;

(2)原告因取证购买产品支出39元。

第四组500元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合理费用。

经质证,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对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一、二、三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对第四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就其答辩主张,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本院认证如下:经审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特征,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系于2004年5月19日依大韩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企业。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原告获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以下称为“安巴”),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作品名称为“ROBOCARLI-TransformableToyRoy”(以下称为“罗伊”),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以下称为“珀利”),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以下称为“海利”)等四份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上述登记证书记载的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均为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0年5月11日。

2013年12月2日,变形警车珀利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聘为“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2019年1月1日,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授权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文汇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原告名下或原告享有权益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维权诉讼,并有权转委托第三方行使维权权利。

2020年3月18日,陈国平转委托陈宇轩律师、黄俐律师作为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0年4月26日,公证员张某工作人员李学军以及权利人指派人员曾斌来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在一家店名显示为“育婴房(列西龙岗店)”的商店(店内营业执照: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曾斌进入该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珀利玩具”一个,微信支付价款39元。

2020年5月10日,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出具了(2020)湘永宁证字第3360号公证书予以公证,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支付了公证费500元。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认为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侵犯了其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遂于2020年8月7日诉至本院。

在庭审比对中,原告主张被告销售了一个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三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对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所举的实物证据及公证书可证实其诉讼主张。

另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本案适用的法律。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系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5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池家照,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儿配方奶粉、日用品、针纺织品等,持有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本案适用的法律,而涉案著作权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案形象“珀利”“罗伊”“安巴”系将车辆等交通工具加以拟人化设计,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已经表明原告系涉案三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邹文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代原告签署起诉状,并转委托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经审查,被告销售的玩具整体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珀利”“罗伊”“安巴”美术作品形象在构成要素、色彩搭配等方面基本相同,仅个别部位颜色存在细微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涉案三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损失数额和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获利数额,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应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来认定,故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39元共计653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等系列美术作品形象商品,销毁库存;

二、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侵权造成的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39元合计6539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育婴房母婴用品店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