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匹奇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东路****。
法定代表人:涂益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尔玛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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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龙村委会龙汇路**之一法定代表人:蔡铁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楚莹,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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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自编**楼法定代表人:沈亚。
原审被告:温州市天罡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洪殿南路**/div>法定代表人:洪啸,总经理。
上诉人温州匹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德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玛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公司)、温州市天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罡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匹奇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理由是:德尔玛公司没有提交唯品会公司有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是为了改变管辖故意将唯品会公司列为被告。
本案另外两名被告匹奇公司和天罡公司注册地址均为浙江省温州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争议焦点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唯品会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属于除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
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德尔玛公司起诉时提交了公证书,以证明唯品会公司涉嫌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因此,匹奇公司关于德尔玛公司没有提交唯品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证据材料的主张不成立,其关于本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匹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