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449号原告:北京上品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召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琦。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九品锅火锅烧烤食材超市,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安东街********v>法定代表人:尚凯,经营者。
原告北京上品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九品锅火锅烧烤食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上品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上品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元,由北京上品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