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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妙众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2975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妙众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妙众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参之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2975号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鸿茅镇(原岱海镇)建设街酒源路。

法定代表人:鲍洪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参之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奥电商产业园N1-516。

法定代表人:王敏。

被告:宿迁妙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碧桂园新城****1302。

法定代表人:姜鹏飞。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迁参之堂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妙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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