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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与柯高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699号
案件名称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与柯高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高明;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699号 原告: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油麻地上海街**万事昌商业中心160216/F,中国护照号码G42××××。

法定代表人:葛春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菲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换,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柯高明,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柯高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柯高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及提起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3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1.4元,减半收取1675.7元,由原告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芳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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