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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钦州市钦南区阿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7民初59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钦州市钦南区阿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南区阿达手机维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初5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华,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蓝青,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钦南区阿达手机维修店,住,住所地:钦州市钦**钦州湾大道**福宁鑫都**第****/div> 经营者:钟永达,男,个体户,住钦州市钦**钦州湾大道**福宁鑫都**第****。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钦州市钦南区阿达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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