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1977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佘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茵,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长阳店,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范春兰,该店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茵,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长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