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05号原告:顾增权,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益旭佳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陈伟潮。
原告顾增权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益旭佳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30,名称:音箱Q3),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顾增权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增权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增权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