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执1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K。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王永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阴晓璐,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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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Q。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
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路******会信用代码×××4XE。
法定代表人:蒋桂蓉。
申请执行人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0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经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的某账户(实际冻结0元);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的某账户(实际冻结0元);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粤B×××**小汽车;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粤B×××**小汽车。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