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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刘昭均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刑初327号
案件名称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刘昭均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刘昭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81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香港街****楼130、201铺。

诉讼代表人刘建军,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昭均,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宫凯杰,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二部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昭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建军、被告人刘昭均及其指定辩护人宫凯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沁园”、“QINYUAN”、“沁园QIYUAN”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核定使用商标第11类。

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昭均与其姐刘建军成立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净水设备,被告人刘昭均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2016年,被告人刘昭均预谋假冒沁园品牌净水设备并销售牟利,后从山东好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净水设备、饮水机,通过QQ购买“沁园QINYUAN”商标标识贴,后贴在饮水设备、饮水机表面。

2016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昭均以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将其制作的假冒沁园品牌的净水设备、饮水机销售给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章丘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章丘支局)、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共计9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2940元,获利2694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刘昭均以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将3台假冒的沁园品牌商用净水器(规格型号400加仑)销售给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1940元。

2.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昭均以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将2台假冒的沁园品牌商用直饮开水器(规格型号沁园400G)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章丘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章丘支局),销售金额共计21000元。

3.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昭均以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将1套假冒的沁园品牌商用净水设备销售给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绣惠店,销售金额7500元。

4.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刘昭均以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将2台假冒的沁园品牌商用净水设备销售给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宝岛店、大学城店,销售金额共计15000元。

5.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昭均以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将1台假冒的沁园品牌商用净水设备销售给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福泰店,销售金额7500元。

2019年6月20日,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并对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假冒“沁园QIYUAN”商标的产品进行调查,于2019年8月6日将该案移送至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刘昭均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抓获归案。

2020年9月17日,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将违法所得26940元予以上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昭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被告单位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罚金。

以被告人刘昭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昭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抓获笔录,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心公司的投诉材料、鉴定证明、照片、企业信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关于商标使用许可证及商标维权的说明、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销售合同、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设备报价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山东省非税收收入通用发票、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说明,证人赵某、张某、温某、宋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昭均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昭均身为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决定并具体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昭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昭均系坦白,对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昭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昭均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昭均认罪认罚,对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昭均予以从宽处罚,对被告人刘昭均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将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昭均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鉴于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济南瑞祥天和商贸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刘昭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269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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