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10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36846881。
法定代表人:王宁,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向春,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