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镜湖区盛达文化用品批发部、芜湖市宝瑞烟酒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94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镜湖区盛达文化用品批发部、芜湖市宝瑞烟酒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镜湖区盛达文化用品批发部;芜湖市宝瑞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47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盛达文化用品批发部,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百龙商城****得力文具宝瑞店册号340212600012970。

经营者:邱淑琼,女,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强,系邱淑琼丈夫,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芜湖市宝瑞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团结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9200MA2P2CKG5C。

经营者:吴瑞治,女,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宾,系吴瑞治丈夫,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盛达文化用品批发部、芜湖市宝瑞烟酒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告芜湖市宝瑞烟酒店,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镜湖区盛达文化用品批发部的起诉。

2020年9月16日,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