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8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闸北街道中段路西。
经营者:王杰,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6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