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236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至县本永水果综合超市,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辛家庙天香心苑小区**div>经营者:李西霞。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号公司)与被告周至县本永水果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25元,退还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