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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梅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1000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梅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1000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梅,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徐汇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该院管辖,但因该院近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大幅增长,难以及时有效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故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本院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为加快审理案件,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原则,徐汇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商建刚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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