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451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拾金娱乐有限公司东湖北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北街********。
法定代表人:何清松。
被告:彭州拾金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金彭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清松。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拾金娱乐有限公司东湖北街分公司、彭州拾金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彭州拾金娱乐有限公司东湖北街分公司、彭州拾金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