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296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明磊,男,汉族,1980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明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李明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