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1293、212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尚品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经营者:崔红军。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赢点创业孵化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诚,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尚品饮品店与被上诉人赢点创业孵化器(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605、3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罗湖区尚品饮品店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罗湖区尚品饮品店在两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罗湖区尚品饮品店撤回上诉。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尚品饮品店负担,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