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42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XXXXXXXXXXXXX1823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城关兆辉百货商店,住所地泾阳县XX路。
经营者:李娟。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泾阳县城关兆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0701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预交的550元案件受理费,扣除25元后退还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