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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吴中区木渎世贵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66号
案件名称66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吴中区木渎世贵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吴中区木渎世贵五金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民初6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木渎世贵五金机电商行,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木渎镇长江路98号55幢3层316号。

经营者:杜明花。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被告吴中区木渎世贵五金机电商行(以下简称世贵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贵五金商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达公司系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旗下“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一直保持国内销量第一。

福达公司拥有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世贵五金商行未经福达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嫌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福达公司造成损失。

为维护福达公司权利,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世贵五金商行未答辩。

原告福达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经当庭审查,对其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达公司于1997年7月21日经核准注册了第105690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有效期自1997年7月21日起至2007年7月20日,经两次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2019年3月8日,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员刘某、方某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先亮共同来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华夏五金机电城49幢08号的店招为“五金工具”的店铺,谢先亮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啄木鸟”字样的八小盒美工刀片,并在支付了16元后当场取得加盖“吴中区木渎世贵五金机电商行”的单据一张。

离开该店后,公证人员对该店面进行了拍照,所购物品、单据由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当天带到住处,将购买的美工刀片装入一只信封袋,并用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封条将所购物品进行封存后交谢先亮收执。

在上述过程中,谢先亮对上述购买的美工刀片及外包装、单据和封存后的信封袋进行拍照。

2019年6月20日,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出具(2019)皖淮正公证字第4611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过程,并将照片打印件附于公证书后。

福达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500元。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上述门头为“五金工具”的店铺,招牌上还有“世荣·台湾原装进口”、“拓马工具直销”以及“电话:66038329138××××7901”等其他内容。

上述加盖“吴中区木渎世贵五金机电商行”的单据所载商家地址为“苏州市长江路98号(华夏五金机电城23幢2305-2308号”,联系方式为:“电话0512-660××××9传真:0512-66038327”。

庭审中,福达公司当庭提交了公证书所附证物袋,经确认封存完整后,本庭当庭开拆上述证物袋,内有包装盒一个,刀片十盒。

经当庭审查,被诉侵权刀片外包装盒和内塑料包装盒均印有“”标识及“woodpecker”字样,刀片上印刻有“”标识以及“wedkdocopr”。

此外,内塑料包装盒上还印有“啄木乌”与啄木鸟图案的组合标识。

福达公司认为,上述产品标注的“啄木乌”、“琢木鸟”、“wedkdocopr”等标识均与其正品产品不同,属于刻意仿冒。

福达公司为此提交了其公司自营的“啄木鸟”牌刀片一盒以供比对。

另查明,世贵五金商行系杜明花于2012年12月17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五金机电、建材、磨具磨料等。

根据企查查平台的查询结果,该店的联系电话包括:153××××8413、0512-66038327(2014年报)。

本案立案后,本院先后向世贵五金商行的登记经营地、经营者杜明花户籍地两个地址进行送达,均因无人签收无法完成,经本院核实涉案交易单据所载“苏州市长江路98号(华夏五金机电城23幢2305-2308号”店铺已经变更为“上海人民水泵”,“153××××8413”则手机号码处于停机状态。

本院遂对世贵五金商行进行了公告送达。

关于涉案店铺招牌所载“世荣”以及49幢8号地址,经查,案外人沈贵雨于2010年10月27日注册了名称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世荣五金机电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世荣五金经营部),经营范围同样为批发、零售五金、机电设备、磨具磨料等,该店原注册地址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98号47幢11号,2019年4月10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现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98号49幢8号。

根据企查查平台的查询结果,该店的联系电话包括:138××××7901、0512-660××××9(2016年报)、0512-66038327(网络)。

此外,沈贵雨还曾于2010年3月18日注册了名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世华五金机电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世华五金经营部),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五金机电、建材、磨具磨料等,登记经营地址为苏州市长江路98号(华夏五金机电城23幢1层2305号),该店现已注销。

再查明,福达公司提供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福达公司依法注册取得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福达公司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的被诉侵权刀片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时也使用了“啄木乌”、“琢木鸟”与啄木鸟图案组合的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与福达公司所提交的正品存在差别。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福达公司主张该产品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予支持。

但本案主要的争议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系本案被告世贵五金商行所销售。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购买地址为苏州市华夏五金机电城49幢08号,该地址与世贵五金商行经营地址不符,而是指向外人沈贵雨注册的世荣五金经营部。

店招所载“世荣”、“电话:66038329138××××7901”等信息也指向世荣五金经营部。

且沈贵雨曾经注册现已注销的世华五金经营部的经营地址与本案交易单据所载地址“苏州市长江路98号(华夏五金机电城23幢2305-2308号)”高度相关。

在此情况下,原告福达公司单凭交易单据上盖有世贵五金商行的印章即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世贵五金商行销售依据不足。

此外福达公司也未能进一步补充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确系世贵五金商行销售,或者证明世贵五金商行存在帮助侵权等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福达公司对世贵五金商行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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