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26号之一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625835。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安徽顶元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泰路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PX78P。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8494111A。
法定代表人:徐奇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顶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杞县莫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对其申请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13215663901062957590),承诺如果申请保全错误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顶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3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审理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