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100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箐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鑫宝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城新区开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顺利。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鑫宝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