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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谢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99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谢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谢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4知民初99号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授权代表:黄文杰(WONGMUNKIT),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乐,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泽荣,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与被告谢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当事人因调取新的证据申请延期开庭,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被告谢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泽荣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期间,原告华杰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申请追加袁发莲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该申请。

另当事人申请给予庭外和解时间二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乐立即停止侵犯华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闭侵权店铺,删除侵权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谢乐赔偿华杰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3.判令谢乐赔偿华杰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3万元;

4.判令谢乐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因被告已关闭侵权店铺、删除侵权链接为由,放弃此项诉讼请求,并将申请赔偿的经济损失变更为97万元。

事实和理由:华杰公司为“CHARLES&KEITH”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注册的“CHARLES&KEITH”18类、25类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美誉度。

谢乐未经华杰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上擅自使用“CHARLES&KEITH”注册商标,严重侵犯了华杰公司的商标使用权,严重损害了华杰公司良好的企业和产品形象,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华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谢乐辩称,一、谢乐在淘宝网店上主要销售“CHARFMX&KIEZH”的正牌商品,均有正规的拿货渠道和开具相关的发票,店内的销售额及成交商品绝大部分都是销售“CHARFMX&KIEZH”商标商品所获得的利润。

因本案权利人的商标与谢乐销售的商标较为相近,才导致发生本案纠纷。

二、谢乐只购买了几个涉案商品,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已说明提供涉案商品的商家;

且谢乐不知涉案商品知名度较高,在被告知涉案商品侵犯商标权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删除购买链接,至起诉时止只销售了几个商品,并未销售全部商品,主观过错较小。

三、谢乐购买涉案商品数额不大,价格不高,所获得的利润也不高,华杰公司诉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华杰公司为支持其起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注册证明公证书》《存续证明公证书》《法人护照公证书》《委托公证书》,拟证明华杰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华杰公司特别授权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华杰公司在中国境内对第三方侵犯华杰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证据2、《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拟证明华杰公司为“CHARLES&KEITH”18类商标专用权人。

证据3、中国时尚品牌网文章、搜狐时尚文章,拟证明“CHARLES&KEITH”在消费者群体中享受小ck之称,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美誉度。

证据4、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打印件,拟证明谢乐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以及谢乐获利情况。

证据5、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打印件,拟证明谢乐销售的产品粗制滥造,严重损害了华杰公司的企业形象及产品形象。

证据6、(2019)浙杭之证字第613号公证书(附光盘)、(2019)浙杭之证字第3485号公证书(附光盘)、公证购买的产品实物,拟证明华杰公司对谢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谢乐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以及谢乐的获利情况,华杰公司为维权支付了产品购买费用。

证据7、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华杰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费用。

证据8、京东、天猫、微博、唯品会、小红书、ins等平台资料,拟证明“CHARLES&KEITH”粉丝数量总计超过千万,在消费者群体中享有“小ck”之称,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美誉度。

证据9、谢乐销售额清单(根据公证视频统计),拟证明谢乐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以及获利情况。

证据10、谢乐销售页面打印件(从公证视频中截图),拟证明谢乐在侵权店铺的宣传页面多次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品牌是“CHARLES&KEITH”。

证据11、网页打印件,拟证明华杰公司实际网络销售产品情况,由此可以看出谢乐店铺内几乎所有产品外观与华杰公司产品一模一样,消费者难以辨别。

证据12、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的侵权店铺数据,拟证明谢乐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以及获利情况。

证据13、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材料,拟证明华杰公司从未授权谢乐及涉案淘宝店(CHARFMX&KIEZH工厂原单代购)、袁发莲、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艾德华皮具工厂、广州百变皮具有限公司5个主体使用华杰公司注册商标“CHARLES&KEITH”;

华杰公司生产、销售的箱包产品从未直接、间接向前述5个主体供货。

证据14、(2019)浙杭之证字第613号(补)补正公证书及华杰公司针对公证书补正的说明材料,拟证明华杰公司2019年1月17日公证购买了2款侵权产品,之前公证书内容存在笔误,后公证处进行了修正,结合公证光盘和公证封箱的情况,可以认定华杰公司购买了2款侵权产品的事实。

经质证,谢乐对华杰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其中的公证书并不能证明有合法的授权权限。

对证据3-5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证据是打印件不是原件,真实性有待确认;

华杰公司的商标并不出名,也不是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更未获得商标局的认可;

“小ck”这个称呼并不是华杰公司特有的权利。

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谢乐没有收到任何律师函,而且获利很少;

涉案产品与华杰公司提供的正品产品质量基本一样,谢乐至今无法判定是否是假冒产品;

涉案产品是谢乐从袁发莲处购买,谢乐也是受害人。

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公证费并没有对应的公证书编号。

对证据8-10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证据均是打印件,内容真实性不能确定;

销售额证据是正常商品的买卖数据,并非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

对证据11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证据均为打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

且华杰公司并未申请外观专利。

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可证明谢乐销售的是“CHARFMX&KIEZH”商标的商品。

对证据13、1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谢乐的淘宝店铺是销售“CHARFMX&KIEZH”的授权正价产品,该证据不能证明谢乐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谢乐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A维维熊”微信页面及朋友圈页面,拟证明谢乐侵权产品来源提供者信息。

证据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账单页面。

证据3、商品提供者的销售店铺照片及店内支付二维码。

证据4、商品提供者店内消费的产品。

证据2-4拟证明谢乐向商品提供者购买产品,商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证据5、视频(附光盘),拟证明谢乐从该店进购产品,以及商品提供者的店铺位置和店内的商品。

证据6、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华杰公司诉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证据7、“CHARFMX&KIEZH”商标注册证。

证据8、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据9、“CHARFMX&KIEZH”品牌代理授权书。

证据10、发票补开证明。

证据11、“CHARFMX&KIEZH”品牌商品的样式。

证据7-11拟证明“CHARFMX&KIEZH”商标经合法注册,并授权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艾德华皮具工厂代售和生产,谢乐向该工厂合法进购商品并在网上销售,以及谢乐店铺大部分销售“CHARFMX&KIEZH”商标的商品。

证据12、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复函,拟证明谢乐从袁发莲处进购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经质证,华杰公司对谢乐提交的证据1-5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证据中微信截图不能反映交易的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品单价,不能证明谢乐所销售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证据中店铺照片、收款二维码、店铺内产品照片、视频与本案无关,照片、视频没有拍摄时间、拍摄地点;

即便照片、视频反映的场景确实存在,也不能证明谢乐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该店铺。

对证据6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证据中的判决书对本案没有约束力,也不能作为本案参考依据。

对证据7-11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谢乐声称其店铺大部分销售“CHARFMX&KIEZH”商标的商品,但实际上其店铺无论是宣传图片、宣传视频、买家晒图都没有出现带有“CHARFMX&KIEZH”商标的商品,反而出现的是华杰公司注册商标标识;

证据中的进货发票和发票补开证明中对应的产品及展示的外观,与公证视频中侵权店铺的同货号产品、买家晒图完全不同;

证据中及谢乐开庭时展示的产品没有在侵权店铺销售;

谢乐侵权店铺销售侵权产品数额巨大且无法提供合理来源渠道,存在生产侵权产品嫌疑。

对证据12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谢乐提供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全部来源于“A维维熊”,“A维维熊”的真实身份也与本案无关,“A维维熊”也不是谢乐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杰公司提交的证据1主体及授权公证书、证据2《商标注册证》等、证据6证据保全公证书及公证购买实物、证据7公证费发票、证据13声明材料、证据14补正公证书及说明材料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提交的证据3网络文章、证据8“CHARFMX&KIEZH”正品品牌在部分网络平台上的资料,证据虽为华杰公司自行打印,但与网络上的其他记载、文章、报道相印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华杰公司主张的“CHARFMX&KIEZH”在消费者群体中享有“小ck”之称,以及该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本院予以采纳;

提交的证据4、5为侵权产品销售网络页面打印件,证据合法性、真实性无法验证,本院不予采纳;

提交的证据9销售额清单、证据10销售页面打印件,为证据保全公证视频中截图打印,与证据6相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提交的证据11为华杰公司“CHARFMX&KIEZH”正品图片打印件,与华杰公司提供的正品实物相印证,可用于本案涉案侵权产品比对,本院予以采纳;

提交的证据12谢乐涉案店铺销售数据,为华杰公司申请本院批准签发调查令调取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谢乐提交的证据1-5和证据12为谢乐拟证明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但前述证据缺乏供货单位营业执照、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购销合同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证明供货单位的经营资质及商品的名称、货号、数量、单价,不能与被控侵权产品一一对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真实性亦无法查明,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提交的证据6为其他法院对本案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提交的证据7-11为谢乐拟证明其销售“CHARFMX&KIEZH”品牌商品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华杰公司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3年10月28日,华杰(新加坡)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提包。

2013年8月13日,华杰公司受让该商标,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7日。

2017年2月14日,华杰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8842791号“CHARFMX&KIEZ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

背包;

帆布背包等,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3日。

根据华杰公司提供的关于“CHARFMX&KIEZH”正品品牌的网络文章、部分网络平台上的资料及在广州、杭州等地的维权判决书,华杰公司的“CHARFMX&KIEZH”注册商标经营区域广,对产品品质要求高,在全国开设多家专卖店,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在消费群体中享有“小ck”之称。

2019年1月17日,华杰公司委托代理人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燕第一次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已联网电脑登录“www.taobao.com”淘宝网,搜索店铺“CHARFMX&KIEZH工厂原单代购”,进入该店铺的店铺信息、信用评价及购买心得评价,随后回到该店铺首页,浏览首页信息,点击“所有分类”,选择“所有宝贝”,依次点击打开页面中的商品,浏览相关产品详情及产品评论,并在该店铺购买了商品名称为“CHARFMX&KIEZH2018新款小CK2-80700798迷你链条编织包斜挎小方包”、“新加坡新款2018小包菱格包小CK2-70700460菱格金属链条女士单肩包”各一个,分别支付118元、119元。

公证员助理将上述保全过程中所得的屏幕录像资料刻录至光盘,并将光盘封装。

2019年1月24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助理的监督下,丁燕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道××号滨海大厦接收的运单号为3931303697305的韵达快递包裹进行拆封,该快递内有包二个。

公证员助理对快递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再次封存后交由丁燕保管。

2019年1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613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二个包的包装袋、吊牌、包身、防尘袋、五金等多处使用“CHARLES&KEITH”标识,所附的录像光碟显示在前述网站浏览的店铺经营者即掌柜ID为:导购员的春天,相关产品详情包括:第1款、“CHARFMX&KIEZH2018新款小CK2-80700798迷你链条编织包斜挎小方包”单价为118元,交易成功数为2465个,累计评论1419条,评论中至少14个买家晒图照片上可以非常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2款、“新加坡新款2018小包菱格包小CK2-70700460菱格金属链条女士单肩包”单价为119元,交易成功数为2019个,累计评论1102条,评论中至少12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该款商品宣传视频末尾出现“CHARLES&KEITH”标识,宣传图片纸质包装袋上有“KEITH”标识。

第3款、“CHARFMX&KIEZH短款零钱包CK6-40680609半宝石丝绒迷你斜跨小方包”单价为129元,交易成功数为107个,累计评论11条,评论中有3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模糊的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4款、“CHARFMX&KIEZH新加坡CK2-80670875锁扣设计宽肩带单肩斜挎包女包”单价为139元,交易成功数为32个,累计评论16条,评论中有1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比较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5款、“CHARFMX&KIEZH女包新月包CK2-40270171欧美水桶包铆钉女士单肩包”单价为139元,交易成功数为29个,累计评论67条,评论中有1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6款、“CHARFMX&KIEZH2新款女包小CK菱格手提大包链条单肩斜挎包水桶包”单价为149元,交易成功数为23个,累计评论9条,评论中有1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7款、“CHARFMX&KIEZH女包七夕情人节手提爱心包包单肩斜挎小方包潮”单价为89元,交易成功数为15个,累计评论6条,评论中有1个买家晒包的图片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8款、“CHARFMX&KIEZH小梯形单肩包小CK2-20670696欧美单肩包手拿斜挎包”单价为149元,交易成功数为10个,累计评论92条,评论中有4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9款、“CHARFMX&KIEZH小方包CK2-80150749双黄线装饰女士翻盖单肩包”单价为99元,交易成功数为7个,累计评论11条。

第10款、“CHARFMX&KIEZH单肩斜挎手提小包CK2-50780732欧美翻盖女士秋千包”单价为129元,交易成功数为6个,累计评论8条。

第11款、“CHARFMX&KIEZH新加坡小ck秋冬丝绒CK2-50680479手提单肩新款女包”单价为169元,交易成功数为5个,累计评论10条,评论中有1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12款、“CHARFMX&KIEZH单肩包小CK2-20150781金属半圆璐彩特饰女士链条包”单价为139元,交易成功数为5个,累计评论4条。

第13款、“CHARFMX&KIEZH背包时尚百搭CK2-60780683韩版欧美复古圆环流苏”单价为129元,交易成功数为4个,累计评论13条,评论中有1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公证视频部分商品详情页温馨提示:该款和线下实体店一样五金上带LOGO,店铺图片经过处理,一切以视频实物为准,外包、购物袋都配有,请放心购买。

公证视频未发现一张宣传图片、一个买家晒图是“CHARFMX&KIEZH”品牌标识。

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300元。

2019年4月17日,华杰公司委托代理人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燕第二次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已联网电脑登录“www.taobao.com”淘宝网,搜索店铺“CHARFMX&KIEZH工厂原单代购”,进入该店铺的店铺信息、信用评价及购买心得评价,随后回到该店铺首页,浏览首页信息,点击“所有分类”,选择“所有宝贝”,依次点击打开页面中的商品,浏览相关产品详情及产品评论,并在该店铺购买了商品名称为“CHARFMX&KIEZH新加坡小CK2-20700582单肩包斜挎链条包亮片小方包”、“CHARFMX&KIEZH女包新月包CK2-40270171欧美水桶包铆钉女士单肩包”各一个,分别支付129元、139元,公证员助理将上述保全过程中所得的屏幕录像资料刻录至光盘,并将光盘封装。

2019年4月23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助理的监督下,丁燕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道××号滨海大厦接收的运单号为3931304513249的韵达快递包裹进行拆封,该快递内有包二个。

公证员助理对快递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再次封存后交由丁燕保管。

2019年4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3485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二个包的包装袋、吊牌、包身、防尘袋、五金等多处使用“CHARLES&KEITH”标识,所附的录像光碟显示在前述网站浏览的店铺经营者即掌柜ID为:导购员的春天,相关产品详情包括:第1款、“CHARFMX&KIEZH2018新款小CK2-80700798迷你链条编织包斜挎小方包”的单价为118元,交易成功数为1084个,累计评论7764条,评论中至少16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2款、“新加坡新款2018小包菱格包小CK2-70700460菱格金属链条女士单肩包”单价为119元,交易成功数为670个,累计评论6090条,评论中至少21个买家晒图照片非常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该款商品宣传视频末尾出现“CHARLES&KEITH”标识。

第3款、“CHARFMX&KIEZH短款零钱包CK6-40680609半宝石丝绒迷你斜跨小方包”单价为129元,交易成功数为45个,累计评论146条,评论中有1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另有其他买家晒图照片可以模糊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产品宣传图片可以模糊看到产品包装纸盒上有“CHARLES&KEITH”标识。

第4款、“CHARFMX&KIEZH新加坡CK2-80670875锁扣设计宽肩带单肩斜挎包女包”单价为139元,交易成功数为22个,累计评论86条,评论中有3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5款、“CHARFMX&KIEZH女包新月包CK2-40270171欧美水桶包铆钉女士单肩包”单价为139元,交易成功数为22个,累计评论154条,评论中有1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6款、“CHARFMX&KIEZH2新款女包小CK菱格手提大包链条单肩斜挎包水桶包”单价为149元,交易成功数为19个,累计评论63条,评论中有3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7款、“CHARFMX&KIEZH女包七夕情人节手提爱心包包单肩斜挎小方包潮”单价为109元,交易成功数为10个,累计评论48条。

第8款、“CHARFMX&KIEZH小梯形单肩包小CK2-20670696欧美单肩包手拿斜挎包”单价为149元,交易成功数为10个,累计评论138条,评论中有8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9款、“CHARFMX&KIEZH小方包CK2-80150749双黄线装饰女士翻盖单肩包”单价为109元,交易成功数为10个,累计评论35条。

第10款、“CHARFMX&KIEZH单肩斜挎手提小包CK2-50780732欧美翻盖女士秋千包”单价为129元,交易成功数为0个,累计评论17条。

第12款、“CHARFMX&KIEZH单肩包小CK2-20150781金属半圆璐彩特饰女士链条包”单价为139元,交易成功数为68个,累计评论51条,评论中有1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13款、“CHARFMX&KIEZH背包时尚百搭CK2-60780683韩版欧美复古圆环流苏”单价为129元,交易成功数为43个,累计评论78条,评论中有5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14款、“CHARFMX&KIEZH新加坡小CK2-20700582单肩包斜挎链条包亮片小方包”单价为129元,交易成功数为186个,累计评论22条,评论中有2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比较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在该款商品详情页面宣传视频显示华杰公司线下门店店铺营业的场景。

第15款、“CHARFMX&KIEZH小ck2019新款锁扣小方包斜挎单肩链条红色酒神包潮”单价为129元,交易成功数为49个,累计评论55条。

第16款、“CHARFMX&KIEZH果冻包2019小CK2-30780794透明材质女士手提托特包”单价为139元,交易成功数为18个,累计评论11条。

第17款、“CHARFMX&KIEZH单肩包小CK2-20780784沙丁布肩带饰女士翻盖斜挎包”单价为139元,交易成功数为15个,累计评论8条。

第18款、“CHARFMX&KIEZH2019情人节限定小CK2-20150817迷你链条斜挎小方包”单价为139元,交易成功数为8个,累计评论44条,评论中有1个买家晒图照片可以非常清晰看到“CHARLES&KEITH”标识。

第19款、“CHARFMX&KIEZH马鞍包CK2-50150806立体金属手柄饰女士手拎包”单价为129元,交易成功数0个,累计评论0条。

公证视频部分商品详情页温馨提示:该款和线下实体店一样五金上带LOGO,店铺图片经过处理,一切以视频实物为准,外包、购物袋都配有,请放心购买。

公证视频未发现一张宣传图片、一个买家晒图是“CHARFMX&KIEZH”品牌标识。

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300元。

经淘宝网披露会员认证信息,被控侵权店铺“CHARFMX&KIEZH工厂原单代购”掌柜ID:导购员的春天即本案被告谢乐。

另查明,该店铺系谢乐于2013年9月14日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

经当庭对公证封存物品进行拆封检视,可见快递实物包裹二箱内装有被控侵权产品女包共4个,该4个女包的包装袋、吊牌、包身、防尘袋、五金等多处使用“CHARLES&KEITH”标识,与华杰公司注册商标相同。

华杰公司当庭提供“CHARLES&KEITH”正品实物女包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比对,认为:1、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外观几乎一模一样,正品五金颜色较深;

2、被控侵权产品塑料包装袋比正品塑料包装袋少一个合格证信息,正品合格证上记载商品品名、执行标准、货号、面料、里料、产地、质量等级、生产日期、颜色、规格、经销商名称及地址、电话;

3、被控侵权产品吊牌内容与正品吊牌内容不同,正品吊牌有2个,其中1个是与塑料包装上一致的产品信息和条形码,1个为注意事项,被控侵权产品只有1个吊牌,吊牌上仅有“CHARLES&KEITH”标识;

4、被控侵权产品比正品少一个“三包证”;

5、通过手机微信分别扫描被控侵权产品和正品的条形码,被控侵权产品扫描后没有内容,正品扫描后出现产品物流信息。

另华杰公司提供了公证视频中可见的第1、2、4、5、6、8、9、10、12、14、15、16、19款被控侵权产品同款或同货号的官网、唯品会、天猫、京东官方旗舰店、实体店正品截图,单价分别为499元、399元、339元、599元、599元、399元、203元、299元、399元、399元、469元、221元、599元、299元,价格明显高于谢乐店铺被控侵权产品售价。

谢乐认为:1、被控侵权产品是其在袁发莲一家“工厂直销店”处购买,供货方声称为正品,谢乐不清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华杰公司生产的产品;

2、华杰公司未提供厂家鉴定报告,无法辨别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是从华杰公司工厂流出。

谢乐辩称其店铺销售的商品是广州百变皮具皮具有限公司注册并授权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艾德华皮具工厂生产和代理的第18类第32943809号“CHARFMX&KIEZH”商标的商品,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艾德华皮具厂对谢乐所开的金额各8400元的发票三张、广州百变皮具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艾德华皮具工厂CHARFMX&KIEZH品牌代理授权书、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艾德华皮具厂关于谢乐采购CHARFMX&KIEZH/菱格小包货号CK2-70700460一批发票补开证明及“CHARFMX&KIEZH”品牌商品样式照片等证据,并当庭提供了2款“CHARFMX&KIEZH”商标商品实物。

华杰公司认为,两次公证视频中没有一张宣传图片、一个买家晒图是谢乐所称的“CHARFMX&KIEZH”品牌标识,谢乐提供的“CHARFMX&KIEZH”商标商品没有在公证视频中出现过,与本案无关。

另经查验,谢乐提供的“CHARFMX&KIEZH”商标商品没有其店铺商品详情信息相印证,且商品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及厂址、电话等信息。

华杰公司委托代理人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声明,经该公司调查并与华杰公司核实:不论是谢乐、其经营的涉案淘宝店(CHARFMX&KIEZH工厂原单代购),还是其声称的产品来源渠道袁发莲、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艾德华皮具工厂、广州百变皮具有限公司,华杰公司从未授权前述5个主体使用其注册商标“CHARLES&KEITH”;

同时,华杰公司生产、销售的箱包产品从未直接、间接向前述5个主体供货。

经华杰公司申请并由本院批准签发调查令,由华杰公司代理律师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了谢乐店铺“CHARFMX&KIEZH工厂原单代购”内公证视频中显示的19款被控侵权产品3年内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及销售总额,该19款商品总计销售18184笔,总销售额2077185.61元,平均每笔销售收入为2077185.61元÷18184元=114.23元,其中公证购买4款商品所涉销售额为1902886.22元。

前述数据还显示,被控侵权店铺销售第一笔被控侵权产品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

华杰公司据此主张谢乐的单位产品利润率为[114.23元-(进货成本40.78元+房租水电人工运输成本合计20元)]/114.23元=46.79%,谢乐获利为(114.23元-40.78元-20元)×18184笔=971934.8元或2077185元×46.79%=971915.15元,但未能提供相应产品利润率及成本依据。

谢乐认为,谢乐本次涉案获利很少,每件商品只获利几十元,华杰公司在谢乐处购买了4件商品,总获利不到100元,但未能提供其店铺经营相关的账簿、资料。

本院认为,华杰公司为在新加坡共和国注册的公司,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华杰公司为第3216114号、第18842791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该商标在包括“手提包”、“包”、“背包”等在内的核定第18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谢乐在其经营的网店“CHARFMX&KIEZH工厂原单代购”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女包与华杰公司“CHARLES&KEITH”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手提包”、“包”、“背包”属于同种商品,被控侵权产品女包的包装袋、吊牌、包身、防尘袋、五金等多处使用“CHARLES&KEITH”标识,标志性作用明显,系商标性使用,且与华杰公司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商标相同。

经比对正品,被控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且在合格证、条形码、“三包证”等多处细节特征与正品不符,价格明显低于同款同货号正品,华杰公司亦声明其从未授权谢乐及其店铺还是谢乐声称的商品来源渠道使用其注册商标“CHARLES&KEITH”,以及其所生产、销售的箱包产品从未直接、间接向前述主体供货,故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侵犯华杰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谢乐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侵犯了华杰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谢乐辩称,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已说明提供商品的商家,具有合法来源。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销售者无过错以及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两项条件。

而本案中,一方面谢乐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应推定其明知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另一方面谢乐提交的证据缺乏供货单位营业执照、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证明供货单位的经营资质及商品的名称、货号、数量、单价,不能与被控侵权产品一一对应,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明确的提供者。

故谢乐的合法来源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亦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华杰公司主张谢乐应赔偿其经济损失97万元和维权费用3万元,理由是经公证证据保全可确定谢乐店铺销售的侵权产品共19款,该19款商品3年总计销售18184笔,总销售额2077185.61元,利润率为46.79%,谢乐获利超过97万元,加之华杰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3万元,应据此依法认定谢乐的赔偿数额。

谢乐辩称,谢乐在淘宝网店上主要销售“CHARFMX&KIEZH”的正牌商品,店内的销售额及成交商品绝大部分都是销售“CHARFMX&KIEZH”商标的商品所获得的利润。

且谢乐不知涉案商品知名度较高,在被告知涉案商品侵犯商标权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商品,删除购买链接,至起诉时止只销售了几个商品,并未销售全部商品,主观过错较小。

谢乐购买涉案商品数额不大,价格不高,谢乐本次涉案获利很少,每件商品只获利几十元,华杰公司在谢乐处购买了4件商品,总获利不到100元,华杰公司诉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经查,谢乐店铺销售的19款被控侵权产品网页详情均由公证证据保全,根据公证视频显示,该19款被控侵权产品展示图片与华杰公司正品商品外形几乎一样,难以区分。

绝大部分商品名称上使用的“CHARFMX&KIEZH”关键词与华杰公司“CHARLES&KEITH”商标构成相似,容易混淆;

部分商品名称使用的“小ck”、“新加坡”等关键词与华杰公司“CHARLES&KEITH”商标商品具有特定联系;

部分商品直接使用了华杰公司“CHARLES&KEITH”商标商品的同款相同货号,故意误导消费者。

部分商品详情页温馨提示:该款和线下实体店一样五金上带LOGO,店铺图片经过处理,一切以视频实物为准,外包、购物袋都配有,请放心购买。

部分商品的宣传资料出现华杰公司“CHARLES&KEITH”商标标识。

大部分商品买家晒图照片在商品本身、五金、包装、标签等处可以看到华杰公司“CHARLES&KEITH”商标标识。

华杰公司两次公证随机购买其中4款商品均查实为侵犯华杰公司“CHARLES&KEITH”商标权商品。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谢乐店铺销售的19款被控侵权产品均为侵犯华杰公司“CHARLES&KEITH”商标权商品的可能性较大,但鉴于华杰公司仅公证购买了其中4款商品,亦存在谢乐实际销售的其他商品并未侵犯华杰公司“CHARLES&KEITH”商标权的可能性。

此外,华杰公司虽然通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了谢乐店铺19款被控侵权产品3年内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及销售总额,但并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该19款商品的利润率及成本,其主张利润率为46.79%,谢乐获利超过97万元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故华杰公司主张按照谢乐获利确定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另华杰公司主张维权合理费用虽然客观存在,但仅提供了2张公证费发票各1300元及公证购买4款侵权产品时显示支付了118元、119元、139元、129元。

而另一方面,谢乐辩称其店铺主要销售“CHARFMX&KIEZH”的正牌商品,店内的销售额及成交商品绝大部分都是销售“CHARFMX&KIEZH”商标的商品所获得的利润;

谢乐购买涉案商品数额不大,价格不高,本次涉案获利很少,每件商品只获利几十元,华杰公司在谢乐处购买了4件商品,总获利不到100元,并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艾德华皮具厂对谢乐所开的金额各8400元的发票三张、广州百变皮具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艾德华皮具工厂CHARFMX&KIEZH品牌代理授权书、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艾德华皮具厂关于谢乐采购CHARFMX&KIEZH/菱格小包货号CK2-70700460一批发票补开证明及“CHARFMX&KIEZH”品牌商品样式照片等证据,并当庭提供了2款“CHARFMX&KIEZH”商标商品实物。

但华杰公司两次公证视频中没有一张宣传图片、一个买家晒图是谢乐所称的“CHARFMX&KIEZH”品牌标识,谢乐提供的“CHARFMX&KIEZH”商标商品没有在公证视频中出现过;

谢乐提供的“CHARFMX&KIEZH”商标商品没有其店铺商品详情信息相印证,且商品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及厂址、电话等信息;

同时谢乐未能提供其店铺经营相关的账簿、资料。

故谢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谢乐存在销售“CHARFMX&KIEZH”品牌商品的可能性,但不能完全支持谢乐关于其所有商品销售情况及获利情况的辩解。

故本院对谢乐的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

至此,华杰公司不能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通过尽力举证,对谢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仍难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之规定,本院将参考原告的诉讼主张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依法予以酌情确定,并特别注意以下事实:1、谢乐销售的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主观过错大;

2、谢乐存在擅自使用华杰公司有一定影响的“CHARLES&KEITH”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华杰公司“CHARLES&KEITH”商标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攀附华杰公司的商标声誉,增加自身销量,获取非法利益;

3、谢乐店铺于2013年9月14日开设,于2018年10月11日销售第一笔被控侵权;

近3年被控侵权的19款商品总计销售18184笔,总销售额2077185.61元,其中公证取证的4款商品总计销售16864笔,总销售额1902886.22元,占比超过90%,经营规模较大,侵权时间较长;

4、公证取证显示谢乐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以及与正品之间的差价;

5、华杰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实情。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依法酌定由谢乐赔偿华杰公司3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对华杰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第3216114号、第18842791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现有侵权产品;

二、被告谢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被告谢乐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谢乐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娟凤 审 判 员 张 武 审 判 员 朱 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谷佳琪 书 记 员 朱艳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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