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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与余姚市小两口地锅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81民初10号
案件名称王鑫与余姚市小两口地锅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鑫;余姚市小两口地锅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10号 原告:王鑫,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水,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小两口地锅鸡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舜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H8RBW5E。

经营者:黄广威,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舜科路**。

原告王鑫诉被告余姚市小两口地锅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王鑫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鑫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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