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10号 原告:王鑫,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水,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小两口地锅鸡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舜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H8RBW5E。
经营者:黄广威,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舜科路**。
原告王鑫诉被告余姚市小两口地锅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王鑫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鑫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