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740号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铺。
负责人:孟凡刚。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梦多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国际)西塔楼****法定代表人:杨吉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与被告山西梦多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