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33303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滔,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麦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