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926号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静,女,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