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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德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91民初305号
案件名称305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德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郝德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05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德山,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德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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