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05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德山,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德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