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8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洪岑,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吴洪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