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4343号原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市果品联合经销部家友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杨桂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琴,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市果品联合经销部,住所地上海市黄,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投资人:杨桂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琴,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市果品联合经销部家友酒店、上海南市果品联合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