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鄂13执120号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广水市杨寨镇易正秀食品店、易正秀: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水市杨寨镇易正秀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